-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91X3/2025-00189 组配分类: 公示公告
- 成文日期: 2025-10-13 发布日期: 2025-10-13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城市管理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城管局“一业一册”合规经营指引(建筑垃圾处置)
- 发文字号: 有效性:
一、主要主体业态
(一)渣土处置核心主体
消纳场运营主体
填埋消纳场:对无法资源化利用的渣土进行规范填埋,具备防渗、排水、扬尘控制等设施。
资源化利用场:通过破碎、筛分等工艺将渣土转化为再生骨料、透水砖等再生建材的企业。
运输服务主体
取得备案资质的渣土运输企业(需纳入济南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配备全密闭智能环保渣土车。
排放与监管主体
渣土排放单位:房地产开发、市政工程、拆除工程等产生渣土的施工单位。
监管单位:市、区城市管理局、公安交警、生态环境部门等。
二、主体资质要求
(一)消纳场资质
行政许可:需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提交处置方案、场地平面图、环保设施证明等材料,由济南市城市管理局审批。
市场登记: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包含“建筑垃圾处置”“渣土消纳”等内容,亮照经营。
环保备案: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备案,配备除尘、降噪、废水处理设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二)运输企业资质
名录管理:需纳入“济南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车辆需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和自动密闭系统,悬挂统一“泉城兰”标识。
车辆许可:运输车辆需取得《建筑垃圾运输临时通行证》,随车携带并按规定路线、时间行驶。
(三)行政许可办理指南
1.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2. 实施机关:济南市城市管理局
3. 设定和实施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一百零一项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3)《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
(4)住建部39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
4. 行政许可条件
书面申请材料:含运输时间、路线、处置地点,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合同,消纳场土地用途证明
场地与设备:消纳场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备摊铺、碾压、除尘、照明、排水、消防设施
分类与利用方案: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废混凝土、金属等回收利用方案
运输资质:合法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运输车辆全密闭装置及行驶记录仪
5. 申请主体
排放建筑垃圾的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不含居民家庭装修)建设单位,拆除工程组织实施单位。
6. 审批程序
申请:提交书面材料至指定窗口或网上平台
受理:材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
现场勘验:核查场地设施、设备及环保措施
决定:20个自然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7. 办理时限与收费
法定时限:20个自然日(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承诺时限:20个自然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8. 受理地点与方式
现场申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D03/D04窗口(建构筑物工程)、Z01-Z07窗口(非建构筑物工程)
邮寄申请:EMS邮费到付至上述窗口(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邮编250001)
网上申请:济南市政务服务网(http://jnzwfw.sd.gov.cn)
9. 咨询与查询:咨询电话:建构筑物工程(0531-68967474)、非建构筑物工程(0531-68803291)、市城管局(0531-89735050)
进度查询:政务服务网或拨打对应窗口电话
三、行业重要法律法规
国家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地方层面:《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技术标准:《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
四、经营行为合规要求
(一)消纳场运营规范
填埋消纳场管理
入场查验:建立《渣土接收登记台账》,严禁接收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
扬尘防控: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围挡、覆盖、冲洗、硬化、湿法作业、监控)。
作业规范:渣土分层填埋压实,临时堆放高度≤5米,设置防渗膜及雨水循环系统。
资源化利用场管理
原料验收:查验来源证明,禁止有毒有害或放射性超标原料。
生产环保:破碎筛分环节密闭除尘(粉尘≤10mg/m³),夜间禁止生产(特殊情况需审批)。
产品质量:再生建材符合国家标准(如GB/T 25177),每批次出具检验报告并规范标签。
(二)运输企业规范
车辆管理:全密闭运输,车体整洁,行驶记录仪实时上传数据,离线车辆暂停运输资格。
运输纪律:按通行证路线、时间行驶,台账保存≥2年,严禁超载、遗撒。
五、监管机构与法律责任
(一)监管部门联系方式
单位:济南市城市管理局
电话:0531-89735050
职责:行业统一监管、许可审批
(二)重点法律责任
未经核准处置:处1万-10万元罚款(《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运输车辆违规:未携带通行证、车体不洁罚款100-500元,未按路线行驶罚款2000元-2万元
扬尘防控不到位:处1万-10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按日连续处罚
六、附件
附件2:建筑垃圾处置普法手册
附件3:建筑垃圾处置“五严禁、八不准”
编制单位:济南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1日
说明:
本指引依据《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一业一册”编制通知》(鲁政办发〔2025〕3号)制定,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