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规划第四章-牌匾标识设置要求

发布日期:2024-12-05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城管局广告与城市照明管理处字号:[ ]


第4.1条 一般要求 
4.1.1 牌匾标识仅允许设置相应建筑物、场所、商铺的名称、标识,如包含 其他促销内容信息(如产品推介内容、联系方式、价格信息、促销活 动等),则视作户外广告,纳入广告管理。全球或全国连锁企业已制 定通用标准(且相关主管部门认可)的除外;  
4.1.2 牌匾标识的内容必须与其对应的建筑物、场所、商铺的使用功能一致, 若不一致或超出相应办公、经营场所范围外设置的,则视作户外广告, 纳入广告管理; 
4.1.3 牌匾标识设置不应遮挡建筑立面的特色结构和重要装饰构件,牌匾标 识的设置不应破坏建筑立面整体造型和构图; 
4.1.4 牌匾标识的风格应与所处街区景观环境相协调,并与所处建筑立面、 门脸设计融合;牌匾标识设置和造型设计要突出文化内涵,与其所标 示对象风格、定位相吻合; 
4.1.5 历史文化街区、特色风貌区、传统风貌建筑的牌匾标识应按照传统模 式设置; 
4.1.6 对于单层坡屋顶建筑,应在正面屋檐以下设置店招牌匾;牌匾高度不 应超过门面高度的五分之一,风格、尺寸、材质应与所附着建筑协调 统一。(见图 7) 
图 7 单层坡屋顶建筑店招牌匾设置要求 


第4.2条 禁止条款 
4.2.1 禁止在建筑物(含裙房)顶部设置牌匾标识; 
4.2.2 禁止利用坡屋顶设置牌匾标识; 
4.2.3 禁止利用建筑物玻璃窗、观光电梯等设置牌匾标识; 
4.2.4 禁止跨越人(车)行通道设置牌匾标识; 
4.2.5 禁止利用危房或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设置牌匾标识; 
4.2.6 禁止设置动态类牌匾标识; 
4.2.7 禁止牌匾标识使用高亮度、闪烁的灯光; 
4.2.8 禁止使用低端喷绘材料; 
4.2.9 禁止设置 LED 单色滚动屏幕。
第4.3条 楼宇标识设置要求 
4.3.1 遵循“一楼一名”的设置原则,即每栋建筑仅允许使用一个名称,除 “4.3.2”情况外; 
4.3.2 高层建筑,当裙房部分建筑面积≥500 ㎡,且裙房部分与建筑物主体 部分存在最大业主或最大承租者不一致情形下,允许在裙房部分结合 主要使用功能进行单独冠名; 
4.3.3 楼宇标识设置数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 高层建筑的主楼部分楼宇标识设置数量不应超过两个;多层、低层 建筑仅允许设置一个; 
② 当同一用地或建筑有多个主要出入口时,主要出入口相隔较远或位 于不同方向的,每个主要出入口允许设置一处楼宇标识。 
4.3.4 同一用地或建筑内部多家机构,可统一规划设置水牌进行集中展示, 但设置数量不应超出该用地或建筑拥有的主要出口的数量;(见图 8)

4.3.5 楼宇标识应注重与建筑的匹配关系,可根据建筑立面材质和肌理进行 材质选择和配色,使其融入到建筑语言之中; 
4.3.6 楼宇标识允许设置墙面式和落地式; 
4.3.7 墙面式设置要求:(见图 9、10) 
① 设施的外沿不应超出建筑墙面外轮廓线; 
② 设施的厚度,即展示画面在水平方向上突出墙面的距离应≤0.3m; 
③ 楼宇标识中所含文字单字的字高、标识的高度应≤1/10建筑物高度, 且≤6m;文字的字间距应≤1 倍字高; 
④ 依附于高层建筑物顶部墙面及建筑物主体墙面实墙面部分的楼宇标 识,当文字和标识水平排列时,最大水平宽度应≤30 米,鼓励靠一 侧设置;文字和标识竖直排列时,自顶部边界向下,占建筑物整体 高度 1/3 范围内的该侧建筑物墙面为允许设置范围; 
⑤ 鼓励设置无底板的单体字形式。 

 

图 9 墙面式楼宇名称设置要求一

4.3.8 落地式设置要求:(见图 11) 
① 落地式楼宇标识设置数量不应超过主要出入口的数量,且在同一个 临街界面仅允许设置 1 个;
② 高度应≤5m,鼓励设置低矮的小型设施;
③ 设置位置不应超出用地边界;
④ 鼓励协调景观绿化进行创意性设计。
图 11 落地式楼宇名称设置要求

第4.4条 店招牌匾设置要求 
4.4.1 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商业店铺,店招牌匾应遵照下列要求:(见图 12)

 

① 每个店铺仅允许设置 1 个店招牌匾; 
② 仅允许依附于一层门楣及二层窗户以下窗间墙设置;  
③ 形式包括连通式、嵌入式、整体造型式,设置时应遵守本条中的相 关要求。 
4.4.2 商业建筑内部没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商业店铺(店内店) ,店招牌匾 应遵照下列要求:(见图 12) 
① 当具备设置条件时,可统一规划在建筑立面适当位置集中设置; 
② 设置形式可采用品牌墙或集中式竖招,但同一建筑仅允许设置其中 一种; 
③ 设置应按照相关程序提报主管部门认可。 

4.4.3 相邻门面或经营场所的店招牌匾顶部与底部边线必须整体协调,高 度、色彩、材质、设置方式等协调统一; 
4.4.4 符合“4.4.10 整体造型式”要求的商业店铺可结合商业立面整体设 计、布局店招牌匾,不受本节所列各类型店招牌匾设置要求约束; 
4.4.5 鼓励单体字形式的店招牌匾,非单体字形式的店招牌匾其背板应与建 筑协调; 
4.4.6 全国或全球连锁企业的店招牌匾,在历史街区、景区(护城河沿岸、 千佛山)等区域内设置的,其通用配色标准应结合所处环境特征进行 相应调整,与所处环境协调统一; 
4.4.7 店招牌匾的设置,不应改变建筑外立面设计,不应遮挡建筑立面的特 征细节。 
4.4.8 连通式(见图 13) 
① 店招牌匾应统一设置在建筑一楼门楣位置,下沿净空高度≥2.2m; 
② 同一个连续界面上的店招牌匾高度应统一,且应≤1.0m,同时其设 施上沿不应超出建筑二层窗户下沿; 
③ 同一个连续界面上的店招牌匾应彼此分隔,间距应≥0.3m;分隔位 置宜增加经过设计的、与建筑风格协调的装饰构件或灯具; 
④ 店招牌匾应控制展示内容与背景之间的比例关系,以保证充分留白, 展示内容所占比例应≤60%。

4.4.9 嵌入式(见图 14) 
① 建筑立面有自然分隔结构的,店招牌匾不应超出分隔结构限定的范 围; 
② 店招牌匾应控制展示内容与背景之间的比例关系,以保证充分留白,
展示内容所占比例应≤60%

4.4.10 整体造型式(见图 15) 
① 仅限在户外广告限设区的商业区、商业步行街设置; 
② 仅限国际、国内知名品牌的零售门店设置。 

4.4.11 集中式竖招(见图 16) 
① 集中式竖招仅限在户外广告限设区的商业区、商业步行街中,商业 建筑内部没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经营场所(店内店)设置; 
② 每栋建筑设置数量应≤2 处; 
③ 设施突出于所附着建筑立面的距离应≤1.2m; 
④ 设施的净空高度应≥4m;厚度≤0.3m; 
⑤ 同一个集中式竖招,每个展示画面的设计风格、元素构成、色彩搭 配应保持一致; 
⑥ 展示内容仅允许出现商家名称简写或标识、楼层,严格控制字数; 
⑦ 集中式竖招必须结合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整体造型简洁、美观。 

4.4.12 品牌墙(见图 16) 
① 仅限商业建筑内部没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经营场所(店内店)设置;
 
② 品牌墙仅允许在建筑实墙面设置; 
③ 展示内容仅允许出现商家名称简写或标识、楼层,严格控制字数; 
④ 品牌墙数量不应超过建筑主要出入口的数量; 
⑤ 品牌墙整体面积应小于所附着建筑实墙面面积的 30%; 
⑥ 鼓励结合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整体造型简洁、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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