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91X3/2019-00258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19-09-23 发布日期: 2019-09-23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城市管理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管理局督查督办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城管发〔2019〕19号 有效性:
各区县(高新区、南部山区、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莱芜高新区)城管局(综合执法局)、环卫管护中心,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济南市城市管理局督查督办实施办法》已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城管局
2019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城市管理局督查督办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市“担当作为、狠抓落实”工作要求,有效推动城管系统工作作风转变,助力城管系统重点工作落实,提升市民满意度、增强市民获得感,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督查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我市中心工作,抓好市局党组重要工作部署和市局中心任务的贯彻落实。
第二条 督查工作要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预防与纠错、监督检查和改进工作相结合,促进城管系统党风行风政风建设,推动城管系统重点工作落实。
第三条 全市城管系统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督查机构和督查人员的检查、监督,应当根据督查人员的要求,提供与督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如实回答提出的问题。
第四条 市局明确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六大队为督查大队,作为市局督查机构;市局直属各单位,各区县(高新区、南部山区、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莱芜高新区)城管局(综合执法局)、环卫管护中心应建立督查机构,负责对本单位的城管工作进行督查,接受市局督查机构的指导。
第五条 督查大队主要负责对全市城管系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纠正、处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中的不当和不作为行为;针对城管工作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做好专项督查工作。
第六条 督查工作可采取以下方式开展:
(一)电话督查;
(二)书面督查;
(三)会议督查;
(四)现场督查;
(五)联合督查;
(六)调研督查;
(七)复核督查。
第七条 对督查中发现存在履职不到位、未依法行政、推诿扯皮、工作不当及不作为等问题的单位及个人,经分管局领导同意,督查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1.在城管系统内部进行通报批评;
2.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教育约谈,并将约谈情况在全系统进行通报;
3.移交组织人事部门和机关党委,建议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4.移交组织人事部门,建议降低其考核等次;
5.对在督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相关线索移交组织人事部门、机关党委或纪检部门。
(二)对各区县城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1.在城管系统内部进行通报批评,必要时可以抄送所在区县政府;
2.由各区县城管部门督查机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教育约谈,并将约谈情况在全系统进行通报;
3.各区县城管部门督查机构移交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建议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4.对在督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各区县城管部门督查机构将相关线索移交本单位组织人事、纪检部门。
第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局督查大队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济南市城市管理局、济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综合督查实施办法(试行)》(济城发〔2011〕37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济南市城管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规则
2.全市城管系统督促检查工作教育约谈办法
3.督查工作流程图
附件1
济南市城管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规则
(2018年8月22日印发,2019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管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提升城管系统执行力,推动城管系统重点工作有效落实,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督促检查工作规则的通知》(济政办发〔2016〕30号)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督查工作要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预防与纠错、监督检查和改进工作相结合,促进城管系统党风行风政风建设,推动城管系统重点工作落实。
第三条 督查工作分为重点督查和日常督查两部分,重点督查指的是围绕全市、全局中心工作,对局党组重要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进行的督查。日常督查指的是围绕城管系统日常业务工作推进落实进行的督查。
第四条 完善分类分级督查工作机制。各区县(高新区、南部山区、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莱芜高新区)城管局(综合执法局)、环卫管护中心(以下简称“各区县城管部门”)和市城管局机关、直属各单位要建立督查机构,明确督查工作分管领导、督查机构负责人和督查联络员。城管系统各级主要领导对督查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督查工作负直接责任。市城管局督查大队负责实施重点督查,各区县城管部门、市局直属各单位对本单位工作实施日常督查。市局督查大队要加强对各区县城管部门、直属各单位督查工作的指导,各区县城管部门、市局直属单位督查机构要积极配合市局督查大队开展好督查工作。
第五条 督查工作原则。
(一)强化作风,提高效率。按照“马上就办”的要求,发扬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对督查事项要做到第一时间登记立项,第一时间办理,及时催办、督办,按时反馈结果。需要长期跟踪督查的,需明确进度要求,把握时间节点,实施过程控制,提高工作效率。
(二)脚踏实地,实事求是。坚持深入工作一线,掌握第一手材料,摸实情、说实话、出实招,以求实的态度、务实的作风、扎实的措施,认真抓好督查事项的落实。
(三)分级负责,协作配合。明确督查工作职责,适当的将工作进行分解,市局督查大队及时调度梳理,各区县城管部门、市局直属各单位督查机构及市局机关各处室督查联络员及时办理反馈,做到分级负责、统筹协调,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同,齐抓共管的督查工作格局。
(四)追求实效、狠抓落实。做到真督、真查、真办,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作风狠抓工作落实。督查工作要形成完善的闭合工作链条,做到有始有终,确保督查工作不断头运转。每一项督查工作都要坚持一抓到底,确保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有效推动城管各项工作落实。
第二章 督查内容
第六条 对全市城管系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纠正、处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中的不当和不作为行为;针对城管工作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做好专项督查工作。
第三章 督查程序
第七条 督查工作主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具体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程序进行简化。
(一)督查准备。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如有需要进行重点督查的事项,应写明前期办理情况,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处室(单位)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市局督查大队,市局督查大队负责人报请分管督查工作的局领导审定后进行督查。各区县城管部门和市局直属各单位下属机构如有需重点督查的事项,应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本单位督查机构负责人审定后进行督查。
(二)立项登记。立项登记内容包括事项来源、领导批示、督查事项内容、承办处室(单位)(含各区县城管部门、科室、中队、所等,下同)、办理回复时限和要求等,将督查事项细化、量化。对市局督查大队交办的督查事项,责任单位的督查机构要同步跟进,及时立项登记,掌握并记录工作进度。
(三)交办承办。对督查事项,各级督查机构要及时交有关处室(单位)办理,市局督查大队交办的督办件,同步交办各单位的督查机构。承办处室(单位)要按照督查要求,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措施、按时办结工作。
(四)催办督办。督查事项下达后,各级督查机构应当及时跟踪督查,可以采取电话催办、现场检查、会议催办、督查通报等多种形式适时进行催办,以确保工作质量和进度。
(五)办结反馈。承办处室(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向督查机构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重大紧急事项要随时汇报。督查事项办结后,要形成书面报告并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字后按时回复督查机构。情况报告应包括督查事由、承办时间、承办人、办理过程、办理结果等内容,做到情况详明、实事求是。督查机构要认真审查承办处室(单位)的督查事项办理情况报告,符合办理要求的,进入办结程序;不符合办理要求的,退回承办处室(单位)重新办理。
(六)立卷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督查机构要按照文书档案管理要求,将有关文件、资料收集齐全,立卷归档,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 督查方式
第八条 城管系统各级各部门要根据督查工作的需要,积极探索创新督查工作方式,提高督查工作效能。
(一)书面督查。督查机构可以通过《督办件》、《挂牌督办通知书》等文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办处室(单位),明确提出办理要求和办结时限。
(二)电话督查。对紧急督查事项,督查机构可以电话通知承办处室(单位)尽快办理,并跟踪了解督查事项进展情况。对一般督查事项,也可采取电话方式调度了解工作落实情况。
(三)会议督查。对涉及承办处室(单位)较多的事项,督查机构可采取召开会议的形式交办督查事项,明确督查工作任务要求,规定完成时限。适时进行会议调度,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了解掌握督查事项进展情况,研究推进工作措施。
(四)现场督查。督查机构可采取实地明查暗访的方式,通过询问笔录、录音、摄像等手段获取信息资料或证据,可以对督查事项有关的资料进行查阅、调阅或复制,从而客观准确地掌握真实情况,督促有关处室(单位)加快工作进度、限期落实。
(五)联合督查。对事关工作全局、涉及面广或者专业性比较强的督查事项,督查机构应协调相关处室(单位)共同研究制定督查方案,动员多方力量,整合督查资源,开展联合督查。必要时,可邀请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进行联合督查。
(六)调研督查。根据决策落实进展情况,选择关系全局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跟踪调研督查,对重点问题进行解剖分析,写出调研督查报告,并提出督查建议。
(七)复核督查。在调度各责任处室(单位)报送督查事项落实情况的同时,督查机构要适时进行现场回访复核,通过“听、看、查、问”等形式,检查了解情况是否查明、整改是否到位、群众是否满意,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对领导关注、群众关心的重点督查事项,要经常开展“回头看”、“再督查”,切实增强执行力和督查工作的权威性。
第五章 办理时限
第九条 对督查事项,承办处室(单位)应在办理时限内办结并按规定报送办理情况。
(一)对省市领导批示件、交办件,分管领导和承办处室(单位)必须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实地查看情况,研究问题,拿出解决方案,并报市局主要负责同志。批示件有明确办结时限的,按时限要求办结并反馈。无明确办理时限的,原则上应于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5日内无法办结的,要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存在问题及下一步的措施打算。
(二)对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和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要求督查落实的有关事项,有明确办理时限的,在时限内办结并回复办理情况;无明确办理时限的,应在5日内办结并回复办理情况。
(三)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确定事项7日内回复办理情况。
(四)对市局领导批示事项要即接即办,3日内回复办理情况。
(五)多处室(单位)联合办理的督查事项,协办处室(单位)要在办理时限前1日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告知牵头处室(单位),由牵头处室(单位)汇总后按时限回复办理情况。
(六)承办处室(单位)如认为督查事项不属于本处室(单位)的职责范围,应于1日内退回并说明理由,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处室(单位)。
第十条 对督查内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或者长期性事项,承办处室(单位)应按督查机构规定的时间节点落实工作进度,回复办理情况。
第十一条 对因客观因素影响,在要求时限内不能办结的,承办处室(单位)要提前向督查机构报告原因、进展情况和下一步措施,提出延期申请,经督查机构同意后,可延长办理期限。
第六章 挂牌督办
挂牌督办是指市局督查大队对重点问题、重要工作的解决、办理提出要求,公开督促有关处室(单位)落实并反馈办理结果的一种督查措施。挂牌督办事项需由分管局领导审定同意后(其中挂红牌督办事项需报市局主要领导批准),由市局督查大队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并将挂牌督办有关情况在系统内进行通报,视情况抄送各区县政府。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挂黄牌督办:
(一)被上级有关部门挂黄牌督办的城管事项;
(二)2次以上(含2次)督办仍未达到要求的城管事项;
(三)其他需要挂黄牌督办的城管事项。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挂红牌督办:
(一)挂黄牌督办事项整改落实不到位,经教育约谈后,仍达不到督办要求的城管事项;
(二)其他需要挂红牌督办的城管事项。
第十四条 摘牌程序。被挂牌督办的事项,承办处室(单位)在办结后,报送督办情况,市局督查大队对办理情况进行核实,确认达到督办要求后,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予以摘牌(其中红牌督办事项需经市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摘牌)。摘牌后,由市局督查大队将挂牌督办情况在系统内进行通报,将相关资料归档保存。
第七章 激励问责
第十五条 健全完善激励机制。以督查通报的形式通报督查工作落实情况,对工作落实成效明显的处室(单位)及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同时把督查事项落实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强化督查追责问责机制。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教育约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追责问责。
(一)通报批评。对工作进展缓慢、工作消极、落实不力的责任处室(单位),指出问题,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未整改或对督查事项推诿塞责,拖延积压,不认真办理、不及时办理或不予办理的责任处室(单位),在城管系统内进行通报,涉及各区县城管部门的,视情况抄送各区县政府。
(二)教育约谈。被通报批评后,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不力,工作仍无明显进展的;中心工作、重点工作进度落后,多次督查仍未达到要求的;挂黄牌督办事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经分管局领导审定同意后,按照《全市城管系统督促检查工作教育约谈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处室(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教育约谈。
(三)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督查事项不认真办理、不及时办理或不予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情节严重的;挂红牌督办后仍未达到要求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区县(高新区、南部山区、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莱芜高新区)城管局(综合执法局)、环卫管护中心,市局直属各单位要根据本规则,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单位的督查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市局督查大队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济南市城管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济城发(2017)15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全市城管系统督促检查工作
教育约谈办法
(2017年7月10日印发,2019年9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整治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中各类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等违规行为,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力度,推动城管系统执行力提升,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约谈,是指为了解情况、及时提醒警示,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工作落实,由督查工作人员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或未按时完成重要工作任务的干部职工进行的约见谈话。
第三条 约谈人及约谈对象。
约谈人为市局领导及市局督查大队工作人员。
约谈对象为济南市城管系统正处级以下(含正处级)干部职工(包括城管协管员)。
第四条 约谈方式。
约谈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一般采取个别约谈,也可视情况采取集体约谈的方式进行,可与机关党委共同开展。
第五条 全市城管系统干部职工(包括协管员)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或相关责任单位启动约谈:
(一)存在履职不到位、未依法行政、推诿扯皮、工作不当及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经督办后仍未整改的,对当事人进行约谈;
(二)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存在管理(执法)不严、不规范、不文明等问题,被通报2次以上的,对当事人进行约谈;
(三)对督办事项办理不认真不负责的,对相关责任处室(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四)其他需要进行约谈的事项。
第六条 分级约谈机制。
对需要被约谈的市局机关、直属单位正科级以下(含正科级)工作人员,由市局督查大队、机关党委进行约谈;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工作人员,由市局分管局领导或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对需要被约谈的区局工作人员(包括协管员),市局督查大队向当事人所在的单位下达《约谈督办单》,由所在单位的督查机构对其进行约谈。被所在单位督查机构约谈后,当事人再次因同类问题需被约谈的,当事人及所在单位1名督查工作人员前往市局督查大队接受约谈。
第七条 约谈程序。
(一)由市局督查大队进行约谈的,至少提前1日通知约谈对象,约谈对象应根据通知的时间地点接受约谈。约谈时要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原因,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具体整改要求,约谈对象要明确表态并说明具体整改措施。约谈时应做好约谈记录,必要时可留取声音及影像记录。
(二)由各区局督查机构进行约谈的,参考市局督查大队的约谈程序,在接到《约谈督办单》2个工作日内对当事人进行约谈,3个工作日内将约谈情况报市局督查大队备案。
第八条 对被约谈的处室(单位)及个人要进行责任追究。
(一)市局机关处室、直属单位的工作人员被约谈的,在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并提请市局组织人事处、机关党委等部门,取消个人本年度的评先评优资格;各区局工作人员(包括协管员)被约谈的,在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并将情况反馈到所在区政府。
(二)市局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年度内有2人次以上被约谈的,提请市局组织人事处、机关党委等部门,取消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局督查大队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督查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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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卷归档 线索移交 激励问责建议 教育约谈 通报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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