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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促进居民装饰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征集完)
发布日期: 2021-12-16 来源:建筑垃圾处置监督管理处 字号:[ ]

    为规范我市居民装饰装修垃圾处置,市城管局根据《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在借鉴先进城市经验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我市居民装饰装修垃圾处置的实际情况,起草了《关于促进居民装饰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请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2年117日(星期一)前将意见反馈我局。

联系人:孙杰,联系电话:89735050

邮箱:jnscgjjzljglc@jn.shandong.cn

 

附件:关于促进居民装饰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济南市城市管理局

                           20211216

 


附件

 

关于促进居民装饰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居民装饰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能力,提升政府为民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视察山东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落实中央、省、市“无废城市”工作部署,遵循政府主导、系统治理、属地为主、市场推动、服务优先的原则,不断提升居民装饰装修垃圾规范管理,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二)工作目标。力争用2年时间,构建统一投放、专业运输、分类处置、资源利用的居民装饰装修垃圾管理体系,实现投放规范化、运输专业化、处理资源化的常态长效管理目标。

二、建立管理责任人制度,强化源头管理

(三)居民装饰装修垃圾的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对投放、运输等工作进行监督。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无物业管理的住宅区,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应将装饰装修垃圾投放方式、投放位置、预约方式、收费方式及标准等事项明确告知装修的业主或施工单位。

(四)规范设置和管理居民装饰装修垃圾投放点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设置居民装饰装修垃圾投放点。投放点应当便于投放、清运和保洁,应安排专人负责管理,保持场地整洁、封闭,设置围栏(围挡)以及相应的标志标识牌,并采取抑尘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应当配备专用回收箱(袋)等不落地收集设备。其他住宅区由责任人根据情况自行决定设立投放点。

(五)适当选择投放方式。有投放点的住宅区,居民装饰装修垃圾产生者将垃圾投放至投放点,委托管理责任人预约专业收运服务企业有偿收运,或者直接预约专业收运服务企业上门有偿收运。无投放点的住宅区,居民装饰装修垃圾产生者将垃圾运送至区居民装饰装修垃圾转运站;或者预约专业收运服务企业上门有偿收运。

三、建立专业收运体系,加强收运管理

(六)建立专业收运服务队伍。区县(功能区)城管部门应当在本意见实行后三个月内,参照《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中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标准,通过招标、招募或自建队伍等方式确定2-3家区装饰装修垃圾收集运输经营企业,负责“居民(投放点)—转运站”的运输。由区城管部门指定区环卫运输单位或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专业运输企业负责“转运站—处理场”的运输工作。入围企业和车辆标准由市城管部门另行制定。区县(功能区)城管部门与入围企业签订居民装饰装修垃圾收运特许经营协议,协议应当明确服务范围、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经营权撤销的条件和程序等内容。

(七)建立预约收运制度。市城管部门利用现有的建筑垃圾数字服务平台,建立居民装饰装修垃圾上门预约服务平台,设计服务APP或小程序,并进行全市推广,方便居民网上预约服务。服务平台将各区确定的收运企业和车辆纳入平台统一管理,建立清运任务派发、代收费等机制,规范收运管理。管理责任人和居民装饰装修垃圾产生者利用该平台进行预约服务。

(八)规范收运作业。收运车辆应当使用勾臂或吊臂装运模式,提高收运效率,降低作业污染。收运车辆参照《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进行管理。清运处置全过程实现联单式管理,将居民装饰装修垃圾产生者、源头管理(物业公司、装修公司、社区)、清运(代运)企业、再生资源利用公司纳入联单管理,建立监管信息系统。

四、完善末端资源化处理设施建设,统一规范处置

(九)加快推进资源化处理设施建设。采用政府出资或引入民间资本等方式,统筹推进全市居民装饰装修垃圾处置场和各区转运站建设。居民装饰装修垃圾处置场可与拆迁垃圾资源利用企业、大件垃圾拆分场所等合并建设。市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推进居民装饰装修垃圾处置场建设工作,加快推进长清马山、章丘官庄、莱芜牛泉和商河县装饰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项目前期工作,力争2023年底前建成,形成装饰装修垃圾资源化处置能力;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建设1-2处区级居民装饰装修垃圾转运站。居民装饰装修垃圾转运站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报市城管部门备案。

(十)设立审批绿色通道。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生态环境、审批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设立包括居民装饰装修垃圾资源化处理在内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立项、土地、环评等相关手续办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用地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也可采取租赁等方式供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业务指导,支持符合政策要求和环保准入规定的资源化利用设施落地建设。

五、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实现长效治理

(十一)收集运输采用有偿服务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机制。居民装饰装修垃圾收运采取“居民户(投放点)转运站处置场”三点两段的分段管理模式。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对从居民户(投放点)到转运站一段,实施居民装饰装修垃圾有偿收运,即产生居民装饰装修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居民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价格可由产生者与收运者自行协商确定,实施市场调节。对转运站到处置场一段,由区城管部门指定区环卫运输单位或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专业运输企业组织清运,费用由区财政承担。应当将居民装饰装修垃圾转运站建设经费、由转运站清运至处置场的运输经费、无主垃圾清理经费以及相关管理经费纳入财政经费预算。

(十二)处理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市城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居民装饰装修垃圾资源化处理入围企业,并与入围企业签订委托处理协议,明确委托处理服务价格和处理标准,根据处理量向委托服务企业支付处理费。

(十三)建立居民装饰装修垃圾处理生态补偿机制。为鼓励各区落地建设居民装饰装修垃圾资源化处理场,参照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机制,市城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居民装饰装修垃圾处理生态补偿机制,输出区按照实际处理量向输入区支付生态补偿金,按50/吨的标准执行。

六、建立管理的体系、规范行业管理

(十四)明确责任分工,狠抓工作落实。市城管部门负责统筹实施全市居民装饰装修垃圾管理、指导、检查、考核工作。加快推进居民装饰装修垃圾末端处置能力建设,认真做好居民装饰装修垃圾末端处置的计量工作,采取驻厂监管、信息化管理等多种手段,确保计量准确性;将居民装饰装修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年度考核。各区城管部门要牵头做好居民装饰装修垃圾管理工作。落实相关责任单位,明确街道(镇)工作职责,提高管理工作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先行先试,积极总结推广可复制的管理模式;加大运输车辆和运输人员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业管理。

(十五)建立巡查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各区县(功能区)、各街道办事处、各社区居委会应当压实源头管理,将居民装饰装修垃圾处理工作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加强巡查,主动服务,通过完善网络、广泛宣传、布点监控等措施,及时掌握辖区内居民装饰装修垃圾的产生情况,确保产生垃圾的单位及个人知晓相关管理要求,自觉执行管理规定,及时清理无主居民装饰装修垃圾。

(十六)强化信用管理。逐步制定居民装饰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及市关于建筑垃圾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的相关规定,将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失信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八、广泛开展宣传动员

(十七)营造氛围引导习惯养成。各区县(功能区)、各相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各类宣传渠道,广泛发布居民装饰装修垃圾投放点和预约上门信息,普及居民装饰装修垃圾管理流程,引导市民群众规范处置居民装饰装修垃圾习惯养成。物业、环卫、再生资源等行业协会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行业引导和社会宣传,大力营造居民装饰装修垃圾规范处置的舆论氛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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