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民主立法、开门立法,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按照地方立法有关要求,我局于2020年1月17日就《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恳请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20年2月12日前,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和网站留言四种方式提出意见。 截止2月15日,我局共收到社会意见9条,经过研究论证,我局共采纳5条、部分采纳4条意见建议。部分采纳的原因为其中有关意见建议不属于本条例调整范围,主要是具体数据要求不适宜纳入本次立法范围,有其他专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附件:社会意见建议汇总表 社会意见建议汇总表 来源 | 意见统计 | 采纳情况 | "菲常" <77054610@qq.com> | ①看完规定,都是各部门考核、监督,政府的服务、公开职能规定太少。管理管理,只管不理,大多说都是具备的义务,政府相关部门义务和服务规定太少了。 ②第二十七条(投放要求)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垃圾不落地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 建议增加一条有关部门应当在合适地点放置数量足够的醒目垃圾投放设施,垃圾投放应该在符合居民作息规律以及居民便利性,不得强制规定投放时间,或者明确规定投放时间不得唯一或者一刀切。 ③政府部门的自有裁量权太大,规定不够细致,容易侵犯公民权利。 ④增加居民反映投诉专门渠道的规定,明确职能部门对居民投诉的回复、以及提出相应处理办法的时间限制。居民投诉渠道不仅仅是不按规定投放的,政府没有履行相应服务或者迟延的,也应该纳入明确纳入投诉范围。 ⑤二十二条“住宿、旅游、餐饮经营者不得在经营活动中主动免费提供一次性用品”,建议增加“提供的一次性用品的替代品应保证合格、卫生”; ⑥鉴于目前农村和城市在经济、环卫、教育水平等方面存在的现实差异,垃圾分类不能一刀切,农村垃圾分类工作更应统筹安排、有序推进,条件不成熟时盲目强推会造成工作的失败和资源的浪费。 | ①采纳。 ②采纳。 ③采纳。 ④采纳。 ⑤部分采纳。“提供的一次性用品的替代品应保证合格、卫生”意见不适宜纳入本次立法范围。有其他专门法律法规规定。 ⑥采纳。 | 程远<sweet_dew@me.com> | ①关于第三章第十九条,建议:全市各单位应在年初制定年度垃圾减量计划,并在年底报告执行情况。对于生产加工企业,应减少塑料包装品的使用,提高可回收包装的使用比例。原则上塑料包装的减少量每年不得低于40%,并应在2022年1月1日后降低到5%以下。有特殊需求的企业单独审批。 ②关于第二十一条,建议:全市所有企业应逐步推广无纸化办公,采购可以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原则上打印纸使用数量应每年减少30%,并在2022年1月1日后,将打印纸使用数量降低到目前数量的5%以下。各单位应在年初制定资源减量计划,并在年底时作出报告。 ③第二十二条,建议:所有销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包括餐饮、外卖、超市、零售商店等,必须为消费者提供非塑料包装的选择,提倡使用纸质包装,简化包装。所有销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应在2021年1月1日后逐步取消塑料包装,并在2022年1月1日后减少到目前使用量的5%以下。
| ①部分采纳。《条例》草案中有有关减量的内容。具体数据要求不适宜纳入本次立法范围。 限制塑料包装使用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②部分采纳。具体数据要求不适宜纳入本次立法范围。 ③部分采纳。具体数据要求不适宜纳入本次立法范围。其他相关建议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或政策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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