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济南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管理办法(暂行)》和《济南市纳入名录管理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监督办法(暂行)》意见的通知(征集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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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功能区)城管部门,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管理,依据《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省发改委关于印发<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发改信用〔2020〕808号)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市局牵头起草了《济南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和《济南市纳入名录管理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监督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部门、单位意见。 请认真研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并加盖公章,于12月25日(星期五)下午4时前反馈至市渣土处置中心,无修改意见请反馈“无意见”。 联系人:韩涛,联系电话:85596091、13256688866,邮箱:jncgjht@jn.shandong.cn。
附件:1.《济南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管理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2.《济南市纳入名录管理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监督办法 (暂行)》(征求意见稿)
市城管局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1 济南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管理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制度、职责分工) 第二章 准入管理(企业准入、车辆登记的条件和程序,企业、车辆信息变更,企业合并) 第三章 退出管理(正常退出、强制退出的条件和程序)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促进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守法、安全、文明的行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业和地方标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及车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制度)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实行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推行企业化、规模化、专业化运营管理。 第四条(职责分工)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市场准入、退出及名录管理。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理委员会范围内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市场准入、退出及名录管理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五条(企业准入条件)企业申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运输车辆有机动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 (三)本《办法》实施前已纳入运输企业准入名录的企业自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得低于10辆(含)。本《办法》实施后申请准入的运输企业自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低于30辆(含)。车辆应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相关标准,具备厢体密闭、卫星定位功能的行驶记录仪等电子装置; (四)具有健全的运营车辆营运、安全、质量、保养、管理等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以及未纳入运输企业准入名录的单位、车辆,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第六条(提交材料)凡申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持以下材料向城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审核准入申请表》(附件1); (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准入告知承诺书(附件2); (三)运输企业自有车辆汇总表(附件3); (四)企业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山东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应用技术服务平台入网证明; (五)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车辆营运、安全、质量、保养、管理制度。 需要填写的样表和模板可以到市城管局网站下载(www.jnzf.gov.cn)。 第七条(受理初审)城管部门在受理后,初步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经审查,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退回全部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按照要求进行材料补正,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城管部门提交补正后的全部申请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第八条(纳入名录)经初审合格的,城管部门五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准入名录,车辆接入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信息变更情形)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城管部门申请信息变更: (一)营业执照登记事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除外)发生变更的;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所属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车辆转籍过户的; (三)报废、遗失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 (四)城建标识牌损毁、遗失的。 出现上述情形的,企业应于信息发生变化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变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生变更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到市城管部门办理退出名录手续。 纳入名录管理的企业自有车辆不再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车辆登记退出手续,城建标识作废。 第十条(企业合并)鼓励纳入名录管理的企业合并,做大做强。 采取吸收合并的,接纳方办理变更手续,加入方办理退出名录手续。 接纳方持合并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合并协议(加盖合并各方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开发行报纸登载公告的报样等相关材料到市城管部门办理企业和车辆信息变更手续。 采取新设合并的,加入方应先按照本办法第十二规定办理企业退出名录手续。新设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企业准入和车辆登记变更手续。 第三章 退出管理 第十一条(正常退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到城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或车辆退出名录手续: (一)企业提出申请退出名录的; (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变更的; (三)车辆不再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 (四)企业自有运输车辆达不到规定数量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城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企业或车辆退出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城管部门依法决定其退出准入名录。 第十二条(条件缺失退出)企业被相关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由城管部门决定其退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 第十三条(强制退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有下列违法行为在一年之内被处罚三次以上的,由城管部门决定其退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准入名录,纳入退出名录,三年内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一)车辆未实行密闭或者覆盖运输的; (二)使用未纳入名录中的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 (三)未按照核准确定的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 (四)承运未经核准的建筑垃圾的;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运输企业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市城管部门决定其退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 第十四条(退出名录提醒)城管部门应当在做出退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决定前五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或其他方式通知运输企业,告知其退出名录的原因及其陈述和申辩权利。 第十五条(救济途径)企业在收到退出名录通知后,认为原因与事实不符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陈述、申辩和相关证明材料,逾期视为无异议。 企业准入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和退出名录信息,应当在政府有关网站公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实施期限)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商河县、平阴县、莱芜区、钢城区、章丘区、济阳区范围内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名录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 济南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审核准入申请表 2.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准入告知承诺书 3.运输企业所属车辆信息汇总表
附件1 济南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审核准入申请表
附件2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准入告知承诺书
你单位申请的纳入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准入名录管理事由,经审核受理,现提出告知承诺如下: 一、审批服务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 二、准予准入的运输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要求。 (一)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二)运输车辆具备厢体密闭、安装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行驶记录仪等电子装置; (三)运输企业自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辆(30辆(含)以上); (四)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运输车辆营运、安全、质量、保养、管理制度。 三、需要申请人实施告知承诺的内容。 (一)准入基本材料:一表、一书 1、“一表”《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审核准入申请表》; 2、“一书”《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准入告知承诺书》; (二)准入其他材料: 1、《运输企业所属车辆信息汇总表》; 2、运输企业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自有运输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证明; 5、所属车辆《山东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应用技术服务平台入网证明》。 以上材料有关表格详情请登陆济南市城市管理局官方网站:/,其他材料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在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准入过程中,保证材料的真实有效性,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等有关情况。 四、其他准入后实施告知的承诺事项 (一)严格遵守《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 (二)企业及车辆信息发生变化的需及时申请变更; (三)在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准入、信息变更、合并和退出名录过程中,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四)取得市场准入资格后,须保持准入条件规定的车辆最低数量等条件; (五)企业需加强内部管理,做好所属车辆和驾驶员规范管理工作。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检查,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定期对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树立安全驾驶和文明运输意识。 (六)企业需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五、需要申请人实施告知承诺的期限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准入名录管理事项,申请人须提交准入基本材料,提交告知承诺后,准入条件、标准和其他材料须在纳入名录管理前5个工作日前落实告知要求。 六、申请人不履行承诺和违反承诺的责任 申请人承诺提交的有关资料真实有效,若因申请人(企业)原因不履行和违反承诺,我局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申请人(企业)的法律责任。
承诺企业(盖章):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运输企业所属车辆信息汇总表 运输企业名称(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济南市纳入名录管理建筑垃圾运输企业 监督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记分管理、信息定义) 第二章 记分管理(记分规则、记分内容、信息报送) 第三章 监督管理(监督措施、企业记分、车辆记分) 第四章 信用评价管理(评价机制、守信激励、不良信用约束、严重失信惩戒)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促进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守法、安全、文明的行业秩序,根据《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济南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纳入名录管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及车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内的企业及车辆日常记分和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记分管理)记分管理是指纳入名录管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及车辆,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职能进行日常监管,按照《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考核记分标准》(附后)实行量化计分管理。 第五条(信息定义)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在市场准入和退出、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产生的,可用于识别企业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二章 考核记分管理 第六条(记分规则)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的考核记分管理实行综合评分制,12个月为一个记分周期。每个记分周期内运输企业满分100分,运输车辆满分30分,一个周期结束后考核记分自动重置。运输车辆违规扣分同时记入所属运输企业。 第七条(记分内容)考核记分内容包含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在市场准入、退出过程中提交信息真实性核查情况;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配合行业监管检查工作情况;城建标识规范使用情况;使用未纳入名录的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承运未经核准的建筑垃圾的情况;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出现的车体不洁、未实行密闭或覆盖运输、车轮带泥行驶、沿途撒漏、不按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等违规行为的处理情况。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监督措施)城管部门对纳入名录运输企业的日常监管,采取检查、批评教育、约谈、限期改正、退出名录等手段。 第九条(企业记分处理)城管部门依据日常监管信息,对企业进行量化计分并做出相应处理。 (一)一个记分周期内,运输企业扣分达到30分,由城管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违规扣分达到60分的,进行约谈,整改合格后,日常监管得分重置为100分。 (二)在同一个计分周期内2次扣分达到60分的运输企业,视为违法情节严重,由城管部门对其责令限期改正。 (三)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违反《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情节严重的,扣100分,由市城管部门决定其退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三年内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第十一条(车辆记分处理)每个记分周期内,运输车辆违规扣分达到20分的,进行约谈,整改合格后,日常监管得分重置30分;如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扣分达到20分的,责令限期改正,由城管部门对其责令限期改正。 车辆违规扣分同时纳入所属运输企业。 第四章 信用评价管理 第十二条(评价机制)企业的信用评价依据《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考核记分标准》,实行信用评价和分级管理制度。每个信用主体信用基础分值为100分,在此基础上,设置减分项、加分项两类指标。一年为一个信用评价周期,每年九月份进行一次等级评定。 将运输企业根据信用评价记分情况分别划分为A级(良好信用等级,得分90分以上)、B级(轻微失信等级,得分80分至89分)、C级(一般失信等级,得分60分至79分)、D级(严重失信等级,得分59分以下)四个等级。 第十三条(守信激励)对信用等级为良好,被列为守信激励对象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将信用信息及时在政府网站公示,推送至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激励; (二)根据实际情况在实施行政许可等活动中给予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便利服务措施; (三)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免除实地检查和原件核验,降低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的抽查比例和频次; (四)本次信用等级评定后及下一评价周期内对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增加或更新数量给予优先; (五)在行业内表彰奖励、成果创新等方面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六)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四条(不良信用约束)对一个信用评价周期内有一般失信情形但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信用主体的企业,采取以下信用约束措施: (一)将不良信用信息通过政府网站等平台公开; (二)在城管部门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活动中列为必检企业; (三)本次信用等级评定后及下一评价周期内对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数量实行计划性控制; (四)主要问题整改到位前,审慎审核其申请的行政许可项目,不得采用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便利服务措施。 第十五条(严重失信惩戒)对被城管部门列为严重失信信用主体的企业,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将失信信息通过政府网站等平台公开,推送至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抄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要到城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出限期整改方案; (三)在全市运输企业范围内举一反三、自查自纠; (四)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在城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等活动中列为必检对象,增加检查、抽查频次; (五)在行政审批等方面不得采用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便利服务措施; (六)信用等级评定后及下一评价周期内对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增加和更新的申请不予受理; (七)不得推荐其参与城管领域内评优表彰; (八)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实施期限)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莱芜区、钢城区、章丘区、济阳区、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理委员会、商河县、平阴县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考核记分标准
附件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考核记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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