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栏目 > 创建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
【以案释法】查处建筑垃圾处置乱象,维护法律尊严
发布日期:2026-01-13 浏览次数: 字体:【

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不容小觑,处置得当就是“宝贝”,处置不当就是“有害物”,从“离地”到再“落地”,依法依规处理好每个环节,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一、案情简介

2025年2月市城管执法支队受理了两件市渣土处置中心转办同属XX公司渣土车的车体不洁案件,按简易程序处罚后,执法人员落实“一案三查”,向市渣土处置中心核实,XX公司名下的41辆车辆(含以上两渣土车)已纳入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执法人员又赶到施工现场追溯建筑垃圾违法源头。经调查,两车建筑垃圾均来源于济南城市轨道交通XX工地,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工地渣土扬尘防治措施配置齐全;遂即调取施工现场监控录像,发现XX公司在排放建筑垃圾时未使用车辆冲洗设施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冲洗,未“净车出场”导致的“车体不洁”。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市城管执法支队依法立案查处,对该工地的施工单位处以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整改情况

通过现场及调取施工现场监控录像检查,当事人对工地驶出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使用车辆冲洗设施进行冲洗,在限期内整改到位。

三、相关法律法规

1、违反法律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排放建筑垃圾的施工工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并有效使用;…”。

2、处罚依据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并可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四、案件启示

1、案件评析

本案调取施工现场夜间监控录像的证据中清楚显示“在排放建筑垃圾时未使用车辆冲洗设施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冲洗”,而不能确定车辆是否“干净、整洁”,适用“《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更准确且无异议,但在《济南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修正本)》未对《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处罚裁量标准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参照《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处罚裁量标准进行处罚,在裁量基准标准、条件、种类、幅度上非常一致,做到了过罚相当,公正合法。

2、以案为鉴

通过追溯源头,让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企业,因面临连带处罚风险,各负其责,使其在相互监督的同时会主动加强内部管理,能更加有效降低了工地扬尘污染违法。运用“非现场执法”提升了执法效能。通过检查施工现场监控录像,实现全时段监管,证据真实客观,提升执法效能,让违规渣土无处遁形。

五、普法园地

1、什么是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是指各类建(构)筑物、地下管网、道路桥隧、水利河道、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以及拆除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产生的渣土、弃料、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2、 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堆放、填埋建筑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工业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六、温馨提示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企业切实加强管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到变“废”为“宝”。法网恢恢,莫存侥幸。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营造整洁、美丽、宜居的城市环境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