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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谁拿高空作业者安全当儿戏,定将严惩不贷!
发布日期:2025-12-25 浏览次数: 字体:【

高空作业安全容不得半点侥幸,恶劣天气管控、设备荷载限制等安全规程,是用血的教训换来的“生命线”。本案中,当事人漠视安全预警和操作规程,为抢工期铤而走险,不仅将作业人员的生命置于险境,也为项目施工埋下重大事故隐患。

一、案情简介

2021年6月3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送我局《案件移送函》(济建法执函〔2021〕110号),函中认定山东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在施工万达文化体育旅游城D10地块项目中,对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纠正;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具体为:1、在大风黄色预警天气情况下,使用吊篮作业;2、吊篮限载2人,而施工现场实际搭载3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二、整改情况

2021年5月26日,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中心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一日内整改(当事人限期内改正完毕)。7月14日,经济南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案审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相关法律法规

1、违反法律

《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并对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纠正;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2、处罚依据

《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件启示

1、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树的不牢。案发时,前期各地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国内城市在当年5月份刚刚发生了吊篮事故的类似案件,山东省2021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中,明确要求各监管部门、企业开展全员教育和问题隐患排查整治等活动,但当事人在山东省安委会、济南市气象局发布大风黄色预警的天气情况下依然“顶风作案”,足以证明当事人的安全生产意识比较淡薄。

2、操作人员无视安全操作规则。高处作业吊篮国家标准,吊篮使用说明书以及济南市住建局印发的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都对吊篮限载人员作了明确规定,涉事企业负责人和操作人员都知道吊篮搭载人员标准,但在施工现场实际搭载3人,严重违反了吊篮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3、安全巡查监督流于形式。《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规范了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要求施工单位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负责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该施工单位也建立了安全检查制度,也配备了安全检查人员,但仍存在对违反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

五、普法园地

1、什么是高空作业?

高空作业指在较高的空中位置进行的工作或任务,也常指危险、困难或需要特殊技能的工作。根据国家标准GB/T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高空作业需要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技能,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2、违规从事高空作业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法律法规对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纠正;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等违法行为明确了处罚依据,根据《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温馨提示

春节将至,各施工单位及安全管理人员需引以为戒,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紧盯恶劣天气、设备使用等关键环节,及时制止纠正违规操作,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监管部门也将持续加大巡查执法力度,对漠视安全的违法行为从严从重查处,筑牢高空作业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