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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规划第三章-户外广告分类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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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条 分类定义 3.1.1 禁止类 不符合城市定位和市容建设要求的、对景观影响突出的设施类型。包括 屋顶广告、窗户广告、大型落地式广告、大型高立柱广告、桥体广告等。 3.1.2 控制类 户外广告展示应用的主体类型,通过有效控制可提升品质、烘托商业氛 围的设施类型。 3.1.3 鼓励类 有利于进行艺术化表现,有利于发挥创新创意、提升城市活力的设施类 型,包括新媒体和新技术类广告。 第3.2条 规划分类 依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并结合目前行业发 展情况和济南实际,规划按照禁止类、控制类和鼓励类来管理各类型广告设 施。 3.3.1控制类 ⑴ 应同时遵守本规划“第 2 章 户外广告分区控制”中的各项规定; ⑵ 平行式广告设置要求(见图 1、2) ① 平行式广告设施的外沿不应超出建筑墙面轮廓线; ② 平行式广告设施的厚度,即广告画面在水平方向上突出墙面的距离 应≤0.3m; ③ 广告设施底部的净空高度应≥4m; ④ 广告设施单体的展示面积应≤200 ㎡; ⑤ 在同一建筑立面设置此类广告,应结合建筑立面结构成组有序布置。
图 1 平行式广告设置要求一 ⑶ 垂直式广告设置要求(见图 3、4) ① 同一建筑,所有垂直式广告的造型、 材料、尺度、风格应协调统一; ② 广告设施突出于所附着建筑立面的 距离应≤1.2m; ③ 广告设施的净空高度应≥4m; ④ 广告设施的高度应≤6m,且厚度≤ 0.3m; ⑤ 相邻广告水平距离不应小于建筑开 间且应≥6m。 ⑷ 公交候车亭广告设置要求(见图 5、6) ① 应在候车亭设计时统筹考虑广告布局; ② 仅允许附着公交候车亭设置广告,其他站内设施禁止设置广告; ③ 禁止在候车亭顶部架设广告设施; ④ 广告设施设置不应影响公交候车亭识别、使用和车站人流疏散; ⑤ 广告设施设置不应妨碍查询站点信息的识别和查询; ⑥ 同一区域、同一街道相同类型的公交候车亭广告应统一规格和样式;
⑦ 每个公交车站,仅允许设置 1 块户外广告,且单面广告画面的面积 ≤3 ㎡; ⑧ 允许根据实际需求添加旅游地图等城市公共导向信息。 ⑸ LED 显示屏广告控制 ① 禁止设置单色滚动屏幕; ② 禁止播放声音; ③ 不应影响居住建筑或城市道路的使用,不应对行人和驾驶员产生眩 光。避免形成光污染、噪声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等; ④ 亮度、动态和开闭时间应符合本规划“第 5.3 条”中的各项规定; ⑤ 屏幕的发光面,正面朝向居住区的距离不应小于 150m,侧向居住区 和居住区背向电子屏幕的距离不应小于 50m(按两者水平投影距离 计算),同时应适度调低屏幕表面亮度; ⑥ 附着建筑立面设置的显示屏下沿距地面高度应≥4m。 ⑹ 模型广告控制要求 ① 仅允许平行于建筑物外墙设置,且禁止动态展示; ② 对于创意新颖的广告,为保障形成良好的三维立体效果,其突出部 分突出墙面距离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度放宽,但应≤2.5m; ③ 广告设施的净空高度应≥4m;且不应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和消防安 全; ④ 广告设施突出部分禁止侵入道路红线内。 3.3.2 鼓励类 ⑴ 橱窗广告 ① 鼓励结合商业立面进行艺术化、一体化布局; ② 橱窗广告展示内容仅限实物展示及创意造型展示; ③ 橱窗广告应设置于橱窗内侧,与橱窗玻璃距离应≥0.5m。 ⑵ 新技术、新媒体 ① 设置可不受本规划“第 3 章 户外广告分类管理”中其他条款约束; ② 必须制定完整的设计和实施方案,并单独向主管部门提出设置申请, 经批准后设置; ③ 对处于重要地段、影响突出的此类广告,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 进行充分论证; ④ 不应影响交通安全、妨碍市民出行和日常生活; ⑤ 禁止在道路交叉口设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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