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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规划第五章-通用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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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条 基本要求 5.1.1 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必须符合国家、山东省和济南市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5.1.2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禁止妨碍公共安全、市容市貌和交通秩序; 5.1.3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不应损害城市景观、建筑物和天际线,不 应 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其设置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图案 必须与街道景观、建筑物及其他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 5.1.4 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与济南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相适应,与济南 泉城特色风貌相协调,符合城市市容环境的定位要求,与周边人文景 观、自然环境、城市空间及建筑特点相协调; 5.1.5 主管部门应在本规划划定的限设区范围内组织编制街区户外广告详 细规划,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点位、造型与相关设置指标;广告设施 点位处于建筑上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① 新建建筑应将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类型、数量与规格尺寸纳入建筑 方案中统筹考虑、一体化设计,并与建筑方案同步进行审批。户外广 告设置必须严格按照审批通过方案进行设置; ② 现状建筑应结合建筑立面情况对户外广告进行统筹布局、一体化改 造,经相关程序审核批准后严格按照改造方案实施; 5.1.6 新建建筑应将牌匾标识的位置、类型、数量与规格尺寸纳入建筑方案 统筹考虑、一体化设计,并与建筑方案同步审批; 5.1.7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布局、造型设计、内容组织等应符合美学原则, 具有设计美感;鼓励对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进行艺术化设计,鼓励能 传达人文精神的具有创意的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计和展示方式; 5.1.8 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注重昼夜景观协调; 5.1.9 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宜体现继承传统和创新发展相结合,鼓励 使用新技术、新媒体、新材料和新的展示方式。 第5.2条 安全要求 5.2.1 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必须符合道路交通、消防、电气、钢结构、 施工安装等各项与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5.2.2 禁止在危房或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安装户外广告和牌 匾标识; 5.2.3 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单位或个人应定期对户外广告和牌匾标 识设施进行检查与维护,以保持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安全及外形美 观,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陈旧、污浊、腐蚀、损毁、变 形、脱色等情况,应立即予以恢复或拆除; 5.2.4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在设置期内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测,以 确保在使用期内的安全。 第5.3条 照明要求① 5.3.1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照明方式、亮度、光色、动态应符合城市夜景 照明规划的相关要求; 5.3.2 严格控制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光污染,在面对或邻近居住建筑、医 院住院部等近似功能建筑,应符合《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JGJ/T163-2008)中对光污染的要求; 5.3.3 照明方式: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照明方式分为内透光、自发光和外 投光三种;如采用外投光,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照明的亮度均匀度 U1(Lmin/Lmax)应≥0.6; 5.3.4 照明亮度: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照明亮度应与所处区域的环境亮度 相协调,不超过环境亮度的 4 倍,同时不应超过下表要求: ① 本条所列各项参数均引自《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 5.3.5 照明光色: ①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照明光色应与周边环境相吻合;不应选择高饱 和度的颜色,以白光、暖白光为宜; ② 不宜采用红色光。 5.3.6 照明灯具: ①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照明应选择安全、环保、节能的灯具,同时光源 应具有良好的显色性,显色指数宜大于 80; ②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照明的灯具必须进行遮蔽,避免灯具与支撑结构 外露。 5.3.7 动态: ① 牌匾标识禁止动态展示; ② 户外广告禁止使用闪烁的动态光源; ③ 城市快速路、主干道沿线的户外广告禁止播放动态画面,必须采用 静态刷屏方式,且每个固定画面的播放时间不应小于 15 秒。 5.3.8 开闭: ① 户外广告设施的照明应按时关闭,关闭时间不应晚于夏季 24 时,冬 季 22 时; ② 面对或邻近居住建筑或医院等近似功能建筑的户外广告设施,关闭 时间不应晚于 21 时。 第5.4条 材料外观要求 5.4.1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材质、外观应与所处区域环境和建筑立面保持 协调; 5.4.2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材料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性能高、耐久 性好、维护成本低、节能环保的非易燃材料;应符合《城市户外广告 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中的各项要求; 5.4.3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不应出现外露的支架(含结构支撑,构建支架 等) ; 5.4.4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制作精良,造型美观,安装牢固; 5.4.5 单透贴使用要求: ① 单透贴设置必须满足建筑消防安全要求; ② 依附建筑立面设置时,应符合平行式广告设置要求; ③ 遇有确需宣传的重大事件,如重要节庆、重要活动、具有纪念意义 的特殊事件等时,允许依附于高层建筑主体墙面玻璃幕墙设置,该 情况视作临时性广告,应单独审批。 第5.5条 色彩要求 5.5.1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主色设定和色彩搭配应符合城市色彩规划的 相关要求,并与所处区域的定位相符; 5.5.2 禁止使用与交通标志、警示标识、安全标识等特殊标识相同的配色方 案; 5.5.3 处于同一建筑立面的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统一制定色彩使用方案; 5.5.4 户外广告的主色: ① 户外广告的色彩应与所处街区和所附着建筑的功能定位、景观氛围、 整体色调相协调,同一展示画面中使用色彩不宜超过 3 种; ② 不应使用高饱和度的色彩作为户外广告的主色; ③ 不应使用所附着建筑主色的对比色相,宜使用同色相或近似色相, 并保持明度和饱和度协调; ④ 当同一个建筑立面设置超过 2 个户外广告时,所有广告的主色宜使 用同色相或近似色相,并保持明度和饱和度协调。 5.5.5 牌匾标识不宜使用红色作为主色; 5.5.6 本规划保护全球或全国连锁企业的通用配色标准,但当其处于风景名 胜区、历史文化街区、特色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或附着于历史建筑、 传统风貌建筑时,则必须根据环境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第5.6条 内容要求 5.6.1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 规定,书写准确、清晰、规范、易于识别; 5.6.2 户外广告 ① 应符合主流价值观和社会公众的审美要求,宣传、展示济南的城市 形象、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成就; ② 应以山东省和济南的旅游、文化、经济、产业等各方面的知名品牌、 名优企业、名优产品宣传为主,以国内外知名品牌、名优企业、名 优产品宣传为主; ③ 不应出现涉医涉药内容,不应出现内衣、卫生健康等类型内容。 5.6.3 牌匾标识 ① 牌匾标识内容要求文字和图案清晰、规范、易于识别; ② 店招牌匾经批准,可对工商注册的名称进行适当简化,并可以增加 标志标识;但不应包含其他促销内容信息(如其他植入广告、详细 服务内容、价目表、电话号码等)。 第5.7条 公益广告设置要求 5.7.1 本规划严格控制公益广告的数量和分布,必须符合以下情形才能设置 公益广告: ① 利用本规划确定的独立公益广告点位发布; ② 利用已有商业广告设施,按照预先约定时间或比例发布; ③ 利用施工围墙(挡)等设施发布临时性公益广告,临时性公益广告 设置应符合本规划“第 5.8 条”中的各项要求。 5.7.2 鼓励公益广告进入社区,结合园林景观一体化设置; 5.7.3 公益广告设施应由户外广告主管部门实施统一审批、统一管理; 5.7.4 公益广告的内容、画面应精心组织,设计应具有视觉美感,能体现时 代审美特点; 5.7.5 独立公益广告点位: ① 禁止利用独立公益广告点位发布商业广告; ② 主管部门应按照本规划“第 2 章 户外广告分区控制”要求,组织开 展遥墙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城市窗口区公益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的编制工作,落实公益广告设置位置和设施的造型设计方案; ③ 公益广告设施外观应结合所处环境进行整体造型设计,突出城市特 色,简洁、大气。 5.7.6 利用商业广告设施发布公益广告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 商业广告空置期应全部用于公益广告发布; ② 当山东省、济南市举办重大活动时,可临时征用商业广告设施用于 公益广告发布。 第5.8条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要求 5.8.1 临时性广告应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规范设 置; 5.8.2 临时性户外广告不应超出其批准设置范围和时限; 5.8.3 临时性广告也应符合本规划中通则要求和户外广告设置类型的要求; 5.8.4 设置升空气球(系留气球)必须取得政府相关部门许可的相关资质证 明,并符合《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5.8.5 施工围墙(挡)广告设置要求: ① 施工围墙(挡)以适当美化、装饰为宜,不鼓励设置户外广告; ② 设置户外广告的施工围墙(挡)的高度、建设标准等必须符合济南 市相关规定,否则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③ 施工完毕,围墙(挡)广告必须及时拆除; ④ 禁止在围墙(挡)顶部设置; ⑤ 户外广告设置应充分考虑围墙(挡)的造型,整体协调; ⑥ 户外广告应与所附着围墙(挡)保持良好比例关系,高度不超过围 墙(挡)高度 2/3,且最高不超过 2m; ⑦ 每 100 米应少于 10 块,且单块面积≤6 ㎡; ⑧ 同一路段上的围墙(挡)广告应统一位置、尺寸和间距,高度保持 协调; ⑨ 商业开发项目施工围墙(挡)广告的公益内容比例不应小于 50%, 非公益内容仅限该项目和企业的宣传; ⑩ 政府投资项目及其他项目,施工围墙(挡)仅允许设置公益广告; ⑪ 设置围墙(挡)广告应按照商业广告设置审批流程和要求报批,未 获批准不应设置。 5.8.6 会展中心、体育场等临时广告的设置要求: ① 会展中心、体育场等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在举办展览、赛事等活动时, 可根据实际需求统筹设置临时性广告; ② 广告内容:仅限与举办展览、赛事等活动相关的各类宣传,不应设 置无关广告; ③ 设置时限:展览、赛事等活动结束后的 3 日内,或临时性广告审批 截止日期内必须拆除,以上二者如有冲突,以更为严格的条款执行; ④ 设置范围:不应超出活动举办场地内部或自有用地范围内设置; ⑤ 设置要求:应遵守本规划对于不同类型户外广告的设置要求; ⑥ 同一用地范围内,当此类广告超出 2 处时,应单独编制临时性广告 设置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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