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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论文】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践研究
发布日期:2024-12-04 浏览次数: 字体:【

摘要:通过加强对城市法治化营商环境综合执法保障实践研究,进一步优化城市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城市营商环境综合执法保障工作,促进城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不断推进城市法治化营商环境综合执法保障理论探索,为城市营商环境综合执法保障提供理论和法治支撑。

关键词:法治化 营商环境 高质量发展 执法保障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② 高质量发展是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首要任务,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城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方向,坚持优化城市营商环境,加快全面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好城市营商环境法治化综合执法保障的新发展格局。这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求,是综合执法保障城市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根本要求。坚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在推进法治保障上取得新突破;坚定不移推进创新监管方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力推进优化营商环境,从而为全社会充分、均衡发展奠定良好的法治基础,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一、优化营商环境对城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影响

营商环境集中体现城市发展的软实力,是稳定市场信心、激发经济发展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因素。城市综合实力之争,基础是营商环境之争。优化营商环境是城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打造国内最优、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全面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通过对广州市、成都市、杭州市、长沙市和青岛市近三年来经济发展情况调研分析,优化营商环境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上述五市2020-2022年连续三年来GDP增长对比效果图

广州市坚持对标最高最好最优,迭代实施优化营商环境,从聚焦行政审批领域“简政放权”、瞄准重点领域推进“指标攻坚”、着力实施行政审批跨部门“流程再造”、以“绣花功夫”全方位提升政府管理服务水平,连续2年在国家营商环境评价中排名前列,有力地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

成都市深化营商环境建设,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参与全球合作的核心竞争力。积极破除市场壁垒、深化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优化外商投资促进服务,从创新创造、政务效能、产业服务、对外开放、权利保护等方面开展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获批首批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工作做法全国推广,激发了市场主体信心和活力。

杭州市以建设营商环境最优市为契机,聚焦改革攻坚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实施优化营商环境行动,全面承接知识产权纠纷快处、全过程公正高效集成监管、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优惠政策、“数智营商”集成改革等专项行动。始终坚持把营商环境建设放在利发展、利全局、利长远的突出位置,高质量建设国家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持续推动全市营商环境全面优化。

长沙市坚持从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度、拓展政务服务深度、提高政务服务满意度、加强数字化平台建设、全力推进数据融通共享、提升纳税服务便利度等方面改革,强化投资服务、政务服务、要素服务、权益保护、亲清关系、普惠包容等方面提升和创新,激发和保障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全力打造环节更少、流程更快、成本更低、政策更优、服务更好、获得感更强的国际国内一流营商环境。

青岛市坚持聚焦办事方便、法治公平、竞争力强、宜居宜业等基本要求,实施政务服务环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创新创业环境提升行动,推进政务服务运行标准化、服务供给规范化、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化,实施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标准化改革,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助力城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当今城市法治化营商环境执法保障存在的问题

目前,全国各地市非常重视优化营商环境,提出了城市法治化营商环境综合执法保障的相关要求,随着各地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实践深入开展,仍然普遍存在一些问题。通过调研了解,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立法方面存在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虽然国家层面制定出台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作出了顶层设计,对优化营商环境监管执法和法治保障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地市也相继出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或者法规条文,但仍然不够完善,缺乏相应具体的配套的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实践中,制定出台适合当地具体适用的保障性法律法规。

(二)法律宣传方面还不够深入不够到位。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法律宣传方面虽然做出了明确部署,在宣传效果方面也有一定成效;但在法律宣传方面存在宣传不够深入,宣传形式比较单一,宣传的持久性和长效性等方面做得不够到位。

(三)综合执法保障的思想重视程度不够。存在部分综合执法保障工作还没有全面展开,执法保障的力度没有达到保障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执法保障工作措施还没有完全到位,甚至有的综合执法保障工作停留在表面,并没有完全深入细致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综合执法保障的各个方面。

(四)执法人员能力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综合执法人员能力素质与促进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存在差距,尤其在公正、文明执法的法律素养和能力素质等方面有待进一步提升;执法人员综合执法保障的能力水平,还没有完全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趋势。这就要求我们综合执法人员提升综合能力素质,以达到城市法治化营商环境综合执法保障基本要求。

三、综合执法保障是城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重要环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我国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第一部综合性立法,在我国营商环境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制定专门行政法规,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从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和支撑;各地市也相应出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或法规,从根本上实现了城市法治化营商环境综合执法保障的法律要求。

国务院颁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明确了规范、创新监管执法和加强法治保障,是城市开展法治化营商环境执法保障的法律依据。在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方面,推动健全执法机制、推动创新监管方式、推动规范执法行为、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等方面作出了明确法律规定。在深化改革方面有更大突破、在优化营商环境上有更大进展,持续迸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劲动力。


广州市出台的《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在监管执法和法治保障方面落实国家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实施公平统一、公开透明的监管制度,构建规范化、标准化、智能化的监管体系;依托优化营商环境法治联合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积极完善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等方面明确相关机制。

成都市推出的《成都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在监管执法和法治保障方面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采取预警提示、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案例展示、指导建议、告诫约谈等方式依法纠正违法行为;依据法律、法规,及时完善并公布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清单;促进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责任制等方面作出相关制度约束。

杭州市制定的《杭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在监管执法和法治保障方面依法记录市场主体在注册登记、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管中的信用情况,实现信用信息全程可查询、可追溯;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依法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建立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等方面提出相关制度措施。

长沙市公布的《长沙市优化营商环境规定》在监管执法和法治保障方面对于群众反映意见大、举报属实的,有损害、侵害、危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的企业、行为或产品,应当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执法处罚;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优化营商环境与党风政风执纪问责工作机制等方面明确作出了相关规定。

青岛市颁发的《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在监管执法和法治保障方面行政执法部门细化量化行政处罚基准,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行为,依法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相关政策及其配套规定,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进行宣传、解读等方面提出了人性化执法要求。

四、城市法治化营商环境综合执法保障实践探索

通过加强对城市法治化营商环境综合执法保障实践研究,进一步优化城市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城市营商环境综合执法保障工作,促进城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强城市法治化营商环境综合执法保障理论探索,为城市营商环境综合执法保障提供理论和法治支撑。

(一)积极营造公正公平法治环境

一是做好学习贯彻和普法宣传工作。认真学习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积极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普法宣传工作。研究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做好现行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等科学立法工作;推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策程序,全面提升依法决策水平,建立系统完善的制度体系,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法治化水平。

二是依法依规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法规政策。根据优化营商环境需求,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制定或调整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依照法定程序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涉及调整实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的,可以先行先试。

三是充分征求意见和相关审查审核。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时,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核。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努力推进政务服务规范化。

一是完善服务事项与权责清单衔接机制。参照权责清单,做好政务服务事项动态调整。健全政务服务事项与权责清单动态化衔接工作机制,做到同步认领、同步更新、同步完善。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及时更新服务指南,确保准确无误。

二是推进信息共享互联互通机制。建立信息及时共享,审批信息及时告知、过程信息全部共享、监管信息限时反馈机制。通过电子政务等办公外网,查阅审批事项办理档案,确认签收相关审批信息,启动日常监管工作。加强互通共享和信息双向反馈,实现行政审批部门与城管执法部门审批信息与监管信息互联互通。

三是做好12345市民服务热线办理工作。不断提升12345热线承办工作质量,提升行政效能和为民服务水平。对12345热线转办问题按时承办,办结率达到100%。对已办结工单做好回访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过程满意率、办理结果满意率和群众满意率。

(三)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是强化文明执法,突出服务优先。强化队伍建设,推进执法队伍标准化建设,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执法行为规范考评,推进“非现场执法”模式,提升执法效能。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既体现法律的严肃公正,又体现执法的文明善意。加大服务力度,减少企业跑腿次数,加快企业办理手续的速度。

二是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和执法监督。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是推行行政处罚“清单”制度,推进包容审慎精准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严格执行裁量基准,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具体标准进行动态管理,并结合实际及时依法进行调整和完善。

四是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做好执法信息公示。认真贯彻落实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使用信用公示、撤销等工作程序,及时推送行政处罚信息。在日常执法监管中,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执法检查比例和频次。

(四)建立完善执法监管体系。

一是推行“非现场”执法模式。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在线监管系统,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执法模式,不断提高执法工作效率,提升执法监管精准化和智慧化水平。

二是建立行政处罚事项协调配合机制。依据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按照执法检查计划开展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结果及时进行公示。建立完善的行政处罚事项协调配合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规范运作方式,形成部门配合高效、协作顺畅的工作局面。

三是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模式。深入实施包容审慎柔性监管,推行柔性执法,遵循合法、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实施行政强制;依法慎用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确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在必要的范围内进行,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五)健全服务企业长效机制。

一是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方式,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帮助其解决。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助推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企业诉求即接即办,做好服务企业工作,推动涉企政策落地;做到渠道畅通、受理及时、处置规范、宣传常态,全力推动企业诉求“接诉即办”工作任务落地、落实。

二是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行业协会负责人、企业代表、执业律师和群众代表等担任社会监督员,及时对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相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社会监督员客观公正地提出监督、评价意见,并提交相关部门及时整改查实的问题。

三是拓展共商共治机制。广泛发动群众、紧紧依靠群众,推进多元会商机制,共同探讨解决事前、事中、事后等综合执法保障问题,努力寻求拓宽各方满意的共建共治机制,不断推动城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共商共建、共治共享。

五、结语

“志不求易者成,事不避难者进。”作为综合执法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服务思想, 强化服务流程, 提供精准服务,提升服务标准,响应党和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顺应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期待,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执法服务保障;广泛宣传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向企业和群众充分展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决心和力度;提升优化营商环境的格局境界,明确优化营商环境的方向路径,坚定优化营商环境的信心决心,努力改进工作作风,不断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举措,持续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为全面推进“强、新、优、富、美、高”省会城市高质量发展积极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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