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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条例
发布日期:2024-11-28 浏览次数: 字体:【

2024年5月1日济南市启动了“垃圾分类百日整治专项行动”,旨在通过专项行动,强化分类意识,压实分类源头责任,规范分类收运行为;8月份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攻坚月行动”,市区两级城管联合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做好执法保障,对拒不整改、影响力大的物业服务企业等投放管理责任人的重点违法情形,严肃查处,用行动守护《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这一硬约束。

近期,济南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开一起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条例典型案例。

警示案例

2024年8月6日,济南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检查发现槐荫区一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物业管理中,存在1.未按照相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洁,具体为1个厨余垃圾桶破损;2.未按照规定要求分类收集、存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具体为:厨余垃圾桶内混放其他垃圾,可回收垃圾桶内混放其他垃圾。

处置情况

执法人员现场向物业服务企业下达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普法宣传。8月21日,执法人员对责令限期改正的垃圾分类问题进行复查,发现该小区物业服务单位对破损厨余垃圾桶已更换新桶;但对未按照规定要求分类收集、存放生活垃圾的行为拒不改正。随后,执法人员联合街道办、辖区中队对物业负责人进行了约谈。2024年8月26日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依据《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七)、第二十四条(四)以及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济南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物业服务企业予以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管理区域,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二)机场、火车站、轨道交通车站、客运站、公交场站、码头、文化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旅游景区等公共设施、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三)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集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建设工地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五)城市主次干道、广场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管理单位或者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为责任人;
  (六)山林、河湖及其管理范围,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七)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单位自行管理的由单位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和单位的由居民委员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确定并向责任区域公示;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并向责任区域公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公示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和投放要求;
  (二)在责任范围内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引导,指导、督促投放人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投放;
  (三)按照相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四)按照规定要求分类收集、存放生活垃圾;
  (五)将生活垃圾交付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温馨提示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居民生活小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标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宣传、引导、督促居民正确投放,将生活垃圾交付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是《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同时,践行济南城管“温暖城管”的执法理念,在执法中进行普法宣传,处罚不是最终目的,让广大市民、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到生活垃圾分类活动中,实现济南生活垃圾分类“提质增效,晋档升级”目标,让泉城更加美好是我们一直坚守的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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