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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保障农民工工资,促社会和谐稳定
发布日期:2024-11-28 浏览次数: 字体:【

农民工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力量,他们的工资问题关系到他们的家庭生计和社会稳定。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特别是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政府形象,也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国家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先后出台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措施,以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

警示案例

2024年7月17日我局收到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移送函》,函中认定:济南市某公司在某项目建设中存在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行为。经调查,该公司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已于2023年5月30日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EPC)合同》,合同价款为1437406764.11元,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按照合同约定,2024年1-6月份,该公司需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上共计拨付农民工工资42111593.53元,平均每月应拨付7018598.92元。但实际情况为在2024年1-6月间仅入账两次,均为200元,共计400元,且均非由该公司转入。

查处情况

调查认定当事人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且当事人存在多次违反城市建设领域的违法行为,并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六)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之规定,经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在处罚阶次范围内从重处罚。最终对该单位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温馨提示

建设及施工单位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应当承担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经济责任。应及时学习、严格遵守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及时按月足额拨付人工费用,有效地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权益,确保他们的辛勤劳动得到应有的回报。只有市场主体切实履行责任,才能让农民工安心工作,为城市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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