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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相互串通投标 被依法处罚
发布日期:2024-11-26 浏览次数: 字体:【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招投标制度已经成为工程建设领域的重要方式。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私利,采取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手段,损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严重影响招投标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串通通投标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

2023年12月25日,济南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移送函》,函中认定济南市某综合楼建设项目配电箱采购项目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共同委托同一家图文公司制作并上传了投标文件,两公司电子投标文件在签章阶段“CPU编码、硬盘编码、MAC地址”和上传阶段“CPU编码、硬盘编码、MAC地址”一致,符合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属于串通投标行为。经调查,当事人违法情况属实,2024年3月济南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分别予以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相互串通投标行为危害:

1、破坏市场公平竞争,阻碍行业的健康发展,影响市场经济的活力和效率。

2、损害招标人利益。

3、影响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参与串通投标的企业通常并非凭借自身实力和优势中标,无法保证项目高质量完成。

4、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风气。破坏了招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和规则,助长社会不良风气,损坏社会公信力和凝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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