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规划第一章-总则

发布日期:2023-12-11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城管局广告与城市照明管理处字号:[ ]


总 则 
 
第1.1条 规划目的 
 
为加强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规范设置行为,提升城市品位, 塑造良好城市形象,营造高品质、有特色的市容环境;完善管理依据,引导 空间资源合理利用,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的精细化水平,遵照严管严控的思 路,编制《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专项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1.2条 规划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 年 10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 74 号公布) 《城市容貌标准》(GB 50449-2008)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 50137-2011)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JGJ/T163-2008)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10)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6) 《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2011) 《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年) 《城市中心、次中心与卫星城规划布局研究》(2016) 《济南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2016-2020) 
 
第1.3条 规划原则 
 
1.3.1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以维护济南城市形象,塑造安全、美观、舒适、有特色的市容环境作为 优先考虑,严格规范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保障社会公众权益;通过公 开、公平的技术平台,推动济南市户外广告行业良性、可持续发展。

1.3.2 提升市容原则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作为市容景观元素,通过严格规范,匹配济南城市 定位和市容景观环境建设水平;作为城市媒体元素,通过艺术化设计和创意, 展现济南历史文化名城的深厚底蕴和现代都市的创意实力,点睛市容景观。
 
 
 
 
 
1.3.3 鼓励创新原则 
 
鼓励对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进行创意性设计、艺术化表现;鼓励新技术、 新媒体、新材料和新工艺的应用。
 
1.3.4 通俗实用原则 
 
规划面向政府、行业、市民等不同使用主体,从内容编排和条款制定等 多方面强化文本的可读性、实用性和可操作,采用图文并茂的方式辅助理解。
 
第1.4条 规划范围 
 
本规划覆盖济南市历下、市中、天桥、槐荫、历城和高新区,在上述范 围内的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划。其他县、区的户外广 告和牌匾标识设置参考本规划执行。 
 
第1.5条 规划对象 
 
本规划所指的户外广告,包括在城市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 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以及城市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 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 设施; 
本规划所指的牌匾标识,是指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 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 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起提示作用的各 类标牌、标识、匾额、指示牌。包括楼宇标识和店招牌匾两大类。 
本规划不涉及道路交通和公共指示牌。  
 
第1.6条 地位作用 
 
本规划是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的依据,在“第 1.4 条”范围
内的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划。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由济南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1.7条 强制性条款 
 
本规划中使用加粗黑体字撰写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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