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91X3/2022-00062 组配分类: 执法制度
- 成文日期: 2022-05-10 发布日期: 2022-05-10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城市管理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
- 发文字号: 济城管发〔2022〕11号 有效性:
济南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全过程记录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功能区)城管部门,市城管局机关有关处室、市城管执法支队:
《济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已经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城市管理局
2022年4月30日
(联系电话:市城管局执法审理处,82059890)
(此文公开发布)
济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管理,依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县、区(包括高新区、南部山区、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下同)行政处罚机关及受委托组织(统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市容环卫、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公用、人防管理、房产管理、建筑管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餐饮油烟污染等方面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职责,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现场勘查等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行政强制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制作案卷、归档保存,全面、系统、规范地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使用执法规范用语,按照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制作执法文书,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
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音像记录是直观有力的证据,是规范执法、依法履职的保障。行政执法人员要根据行政执法行为不同的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适应的音像记录形式。
采用照片、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互联网传输等能够确认当事人收悉的方式送达执法文书的,应同时将系统截图打印纸质资料并进行文字说明,必要时进行公证。
第四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依法、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充分考虑音像记录方式的必要性、适当性和实效性。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以及执法办案场所,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五条 市城管局(市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全面实施,通过调研、案卷评查等方式,对县、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根据执法需求配备执法记录仪,按照各级人民政府云端存储相关规定对执法记录数据进行存储。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通过制作勘查记录、填写执法文书、使用音像设备等方式,对现场执法检查、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预先告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行政决定、送达、催告、执行、结案等各个执法环节进行全面记录。
第八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收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核查,依法将核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并将核查过程及结果作书面记录。
第九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将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对案源登记、现场勘查、立(销)案、基本案情、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法制机构审核意见、集体审议会议纪要、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时间等有关内容予以文字记录。
第十条 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取证、现场勘查、询问等执法活动时,文字重点记录下列内容,同时按相关要求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
(一)询问当事人情况;
(二)询问证人情况;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情况;
(四)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五)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情况;
(六)委托进行检测、鉴定情况;
(七)其他应当记录的情形。
第十一条 执法大队、中队等办案机构应当在办公区内划出可用于执法办案的区域,用于接待及调查询问涉案相关人员,执法办案区域应安装使用音像全时监控设备。
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不适宜音像记录的情形外,实施下列执法行为之前,执法人员应当启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进行同步音像记录:
(一)现场检查与处置;
(二)实施简易程序行政处罚;
(三)实施先行登记保存;
(四)实施查封、扣押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五)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六)举行听证;
(七)送达法律文书、张贴公告;尤其是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执法文书的,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须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八)以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强制拆除或者其他方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九)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配合执法的;
(十)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实施重大城市管理执法行动或者紧急行动;
(十一)需要同步音像记录的其他情形。
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执法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执法文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执法机关应当提供,并签署送达回证。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开展同步音像记录时,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实施执法行为前开始,至执法行为结束后停止。
同步音像记录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执法行为前开始介绍当次执法时间、地点、当事人等一般情况,凸显执法现场环境及醒目的标志标识等;
(二)当事人和证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四)执法人员开展现场调查,送达法律文书和对有关财物采取措施等情况;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设备前,应当对电量、存储空间、日期时间设定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设备故障、损坏的,应当及时上报维修。
同步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明确机构、明确人员负责全过程记录的文字资料和音像资料的保存和管理。文字资料和音像资料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
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生成后,按照不同的执法内容,对记录资料进行分类、标注和管理;对于确需保存的,按照不同风险等级确定保存时限。记录资料属于行政处罚案卷组成内容的,执行案卷管理规定。
音像记录、电子送达等电子信息记录结束后,用文字或文字附照片的形式可完整有效地记录执法经过、并对执法经过无异议的,音像记录资料等电子信息保存12个月后,不强制要求继续保存音像资料。
第十五条 音像资料记录完成后,执法人员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按照执法部门的工作制度储存。
对于以下情形的音像资料,应当采取刻录光盘、或者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
(一)作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证据使用,并无法采用文字记录资料替代的;
(二)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有阻碍执法、妨害公务行为的;
(三)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
(四)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情形。
第十六条 按照风险等级分类存储执法记录资料后,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查阅、复制。
对不属于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情形,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阅、复制执法全过程记录相关信息的,应当按照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剪接、删改原始音像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及其他传播渠道发布执法记录资料。
音像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保密,存储时加以注明。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不记录或者不按要求对执法全过程记录,影响案件处理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的文字记录、电子数据记录和音像资料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者维护,致使执法记录信息毁损、丢失的;
(五)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法巡查无关的活动的;
(六)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城管局(市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