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91X3/2021-00252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1-04-09 发布日期: 2021-04-09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城市管理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2021年第四次局长办公会议题解读:关于《关于切实加强功能照明管理工作的意见(送审稿)》有关情况的汇报
- 发文字号: 有效性:
一、政策背景
2017年,我市路灯管理职能由原市政公用事业局划入市城管局,由市城管局统一负责城市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管理。建设路灯工作由道路建设单位负责,城管部门只负责路灯管理和维护,这种“建管分离”的体制,导致末端管理难以统筹协调,引发诸多问题:一是建管两张皮。建设单位与管理部门没有建立沟通联动机制,管理部门对路灯建设计划和新建、改建、扩建的情况无从掌握。二是责任难落实。建、管、养各自为政,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尤其是有路无灯、路灯缺失、有灯不亮的问题,市民群众时有投诉。三是建设标准低。建设单位从成本考虑,往往采用最低标准,城管部门没有途径参与意见、提前把关,建设带来的问题,只能由管理买单。四是后续移交慢。有的路灯建成十多年仍未移交,维护跟不上,影响了照明效果。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我局抽调人员组成工作专班,深究问题根源,学习外地经验,参照我市绿化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立项”的做法,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城市功能照明工作的管理意见》。
二、决策依据
1.《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2.《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3.《济南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4.《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5.《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
6.《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等。
三、出台目的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照明建设管理水平,统筹推进全市城市照明规划、建设、管理,提高照明设施智能化、精细化运作水平,制定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功能照明工作的管理意见》,理顺路灯体制,建立机制,落实责任,争创全国典范城市。
四、重要举措
(一)科学统筹,构建城市照明管理工作新格局。目的是解决好“建、管、养”责任的问题,通过政府联席会议、工作调度、建设主管部门情况通报、建设单位申报等途径,多渠道收集掌握全市功能照明建设的有关情况,形成管理台账,落实主体责任和管辖责任,切实解决有路无灯、路灯缺失、有灯不亮等问题,有效发挥主管部门主导、统筹和监管作用。
(二)规范审查,提升功能照明建设水平。目的是从源头上解决路灯建设标准等方面要求的问题。市城管局制定出台城市功能照明建设标准,借鉴外地先进做法,适当提高我市路灯照度,原则上主要道路不低于60勒克斯、次要道路不低于40勒克斯、街巷道路不低于20勒克斯。在不增加审批权力事项的前提下,采用施工图设计文件征求意见的方式,城管部门参与路灯前期规划设计,向建设单位出具书面意见,并以此作为路灯施工监督、验收和移交的依据。
(三)加强监督,确保城市功能照明质量安全。目的是解决不按质量标准要求施工的问题,在现行体制框架下,市城管局从现行工作机构人员中,组建工程质量监督专门机构,制定城市功能照明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依法开展质量监督管理,及时纠正施工中的不当行为。
(四)严格验收,确保城市功能照明总体效果。目的是解决路灯建成后无限期拖延移交的问题。原则上路灯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同步移交;配套建设的各类设施不具备整体验收和移交条件的,通车前应优先进行路灯验收和移交。
(联系人:陈东,联系电话:82071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