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91X3/2021-00057 组配分类: 济城管发
- 成文日期: 2021-03-04 发布日期: 2021-03-04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城市管理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管理局与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事项的协调配合机制》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城管发〔2021〕9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管理局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事项
协调配合机制》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相关单位,各区县(功能区)城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为加强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工作对接协调,规范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运作方式,结合我市实际,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济南市城市管理局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事项协调配合机制》,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城市管理局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4日
济南市城市管理局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事项协调配合机制
根据《中共济南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市直部门机构职能优化流程再造有关事项的通知》(济编办发电〔2020〕1号)、《济南市司法局、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关于推广市城乡水务局与市城市管理局建立行政处罚事项协调配合机制经验做法的通知》及《济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207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强工作对接协调,明确职责分工,规范运作方式,形成部门配合高效、协作顺畅的工作局面,现就市城市管理局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建立如下机制。
一、日常联络机制
围绕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市城市管理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自明确一个内设机构,承担部门间工作衔接、协调、公文往来等具体事项的办理,加强部门间日常联系,畅通渠道提高效率。部门间联系办理行政处罚工作有关事项时,以线上方式为主,必要时可线下补充。
二、案件移送机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先行调查取证和责令改正,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作出认定,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市城市管理局。移送案件时应当制作案件移交单(表格附后),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违法案件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案件概述、简要的调查笔录、责令改正的情况等;
(二)违法责任主体及违反的法律法规具体条款;
(三)主要证据材料,主要包括:影像、照片、相关检测检验报告、鉴定结论等。主要证据材料未能证明基本违法事实的,市城市管理局可自行调查,也可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补充证据材料。
案件办结后,市城市管理局应及时反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信访投诉受理衔接机制
涉及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领域内的举报、投诉、信访,适用首问责任制,由首先接到举报、投诉、信访的部门作为第一责任人处理。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举报、投诉、信访后,应及时核查,并作出答复。需市城市管理局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案件移送有关要求移送案件。
(二)市城市管理局受理举报、投诉、信访后,应及时核查,并作出答复。应实施行政处罚的,及时立案查处。需先行移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的,及时移送。
四、协调会商机制
管理和执法中遇有典型性、普遍性问题以及复杂疑难案件,涉及部门间协调配合事宜的,市城市管理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均可根据实际需要召集会议,共同商议研究解决方案。
五、支持配合机制
市城市管理局办案中遇到对违法证据、情形程度、法律依据等方面难以确定的问题时,主动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询意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市城市管理局的执法需求,及时提供技术支持。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监督管理过程中需要与市城市管理局开展联合整治、联合巡查、联合执法的,市城市管理局应当予以配合。
六、争议解决机制
部门间应坚持加强沟通协商,着力达成一致,如有协商不成的争议问题,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一)涉及职权划分的,由有管辖权的机构编制部门提出协调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二)涉及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由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机构依法协调处理;涉及重大事项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的规定办理。
以上协调配合机制,各区县(功能区)城市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参照执行。
案件移交单
编号:
案 由 | |||||||
案件来源 | 案发时间 | ||||||
行政相对人 | 姓名(名称) | 联系电话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联系地址 | ||||||
承办单位 | 调查人员 | ||||||
联系方式 | |||||||
案情经过 | |||||||
处罚建议及 法律依据 | |||||||
移交部门 | 移交意见:
(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济南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3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