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解读
信息来源:市城管局政策法规处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一、立法背景

城市照明是城市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在城市交通、社会治安、人居环境和市容景观中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下,我市城市照明设施建设不断加速,取得长足进步。在功能照明方面,截至2019年底,市区路灯达13.5万盏,总容量3.5万千瓦;在景观照明方面,建成包括100多条主要路段,泉城广场、西客站、汉峪金谷等30个重要片区的1054栋楼体,以及旅游路、马鞍山路10余处绿化带的景观照明设施,“明湖秀”和“一湖一环”景观照明点亮泉城,塑造了独具特色的“泉城之夜”品牌。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对城市照明在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功能、品质、形象全面提升等方面的作用有了更高要求,城市照明管理工作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规范和改进。一方面,2010年,国家住建部颁布了《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号),扩大了城市照明工作的管理领域,并对城市照明的含义、规划、建设、管理、维护以及节约能源等方面作出规定和要求。另一方面,我市在机构改革后,城市照明的管理工作机制也进行了相应调整,为城市照明管理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提供了条件。2018年底,随着《济南市城市照明总体规划(2018-2035年)》颁布实施,我市城市照明建设管理工作进入新阶段。制定一部符合我市实际的政府规章作为城市照明管理工作的依据,对进一步改善城市照明环境,提升城市照明品质,促进能源节约,具有重要意义。

二、起草与审修过程

《办法(草案)》的初稿由市城管局负责起草,市城市管理局报送审查后,我局组织召开立法论证会、座谈会,进一步就立法思路、立法原则、核心问题及主要措施进行了研究磋商。在审修过程中,分别征求了市政协、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并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30天。同时会签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12个相关部门,达到一致。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后,形成提交此次会议研究的《办法(草案)》。

三、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办法(草案)》共六章四十七条。针对我市实际,按照“规划管控、规范建设、强化管护、环保节能”的总体思路,确定了城市照明分级管理与部门分工协作的管理体制,明确了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程序,细化了城市照明设施运行和维护的管控措施。

(一)明晰管理职责,完善管理体制。《办法(草案)》第四条明确了职能部门间的分工协作机制,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照明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城市照明相关工作。同时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办法(草案)》对市、区县两级城市照明管理权限进行了划分,理顺了城市照明管理体制。

(二)编制专项规划,衔接政策要求。根据中央整治“景观亮化工程”过度化等专项整治要求,《办法(草案)》第十条规定“城市景观照明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发展规律、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财力水平,在满足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展现济南历史文化底蕴和现代化、国际化的城市特色” 。第十二条规定“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结合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交通安全等要求,对不同区域的城市照明效果提出要求”。

(三)明确维护主体,划分维护责任。良好的维护管理是充分发挥城市照明设施效能的前提。在城市照明内涵和外延拓展后,需要清晰划分功能照明设施和景观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主体,明确维护管理标准,设定保护措施。《办法(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移交管理的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由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日常维护。未移交的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日常维护” 。第三十条规定“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维护,由建设单位负责,所需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八条规定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全市城市照明设施维护标准和管理规范以及专项预案,并组织实施。

(四)制定节能计划,提高管理水平。《办法(草案)》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九条对城市照明节能环保方面提出明确的要求:一是对城市照明设施进行智能化监控和管理,实现按需照明;二是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照明新技术、新设备,及时淘汰高耗低能效照明产品;三是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城市照明设施的启闭时间。


  • 上一篇:
  • 下一篇: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