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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12月11日上午
市委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召开
对《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进行介绍和解读
明确生活垃圾分类
《条例》在总则中就对生活垃圾的分类进行了明确,分为四类:
一是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纸类、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制品、废织物等;
二是有害垃圾,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及相应规定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废药品、废杀虫剂、废消毒剂、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废氧化汞电池等;
三是厨余垃圾,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餐饮行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餐厨垃圾,农产品贸易市场产生的有机垃圾,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等易腐性垃圾;
四是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在生产领域、流通环节、消费环节
做到垃圾源头减量
在生产领域,明确企业禁止或者限制生产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
在流通环节,对包装物的使用标准和要求、包装材料回收等方面作出规定,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在消费环节,对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一次性用品等物品作出规定,提倡家庭和个人使用纸质、布质等环保袋;将“制止餐饮浪费”写入法规,对适量点餐、剩餐打包、减少餐厨垃圾等方面作出规定。
生活垃圾要在规定时间、地点分类投放
《条例》对垃圾分类的颜色标识、分类投放的方法要求等作出规定。
明确四类生活垃圾的标识颜色,蓝色代表可回收物,红色代表有害垃圾,绿色代表厨余垃圾,灰色代表其他垃圾;
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在单位或者居家分类袋装或者桶装垃圾,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投放,并主动配合督导员的指导。
对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设置要求作出规定,鼓励管理责任人设置智能化收集容器,方便居民分类投放,确保生活垃圾分类的实施效率。
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将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向居民赠送蓝色、红色、绿色、灰色等四种颜色的可降解塑料袋,便于居民分类投放。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信用引导、可兑换积分奖励制度,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全程分类管理。
在法律责任篇章中,主要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