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91X3/2019-00243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19-03-26 发布日期: 2019-03-26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城市管理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管理局立法程序规定》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城管发〔2019〕3号 有效性:
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管理局立法程序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济南市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机关各处室(督查大队)、直属各单位:

《济南市城市管理局立法程序规定》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

 

市城管局

2019年3月26日

 

济南市城市管理局立法程序规定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项申报

第三章  调研论证与草案起草

第四章  征求意见、研究修改与提请审查

第五章  配合立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法治城管建设,规范立法程序,保证立法质量,推进立法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局在制定、修改本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市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过程中的各类立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立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主管主责、分段推进和质效并重的原则,服务全市中心工作和城市管理法治需要。

第四条  建立立法项目领导工作机制。

具体立法项目立项后,成立立法工作组,局长任组长,分管法制的局领导、分管业务的局领导共同担任副组长,政策法规处、机关有关业务处室和直属有关单位为成员,统一领导立法工作,研究解决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工作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

第五条  政策法规处是立法的牵头单位(以下简称“牵头单位”),主要负责:

(一)与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员会、工作室和市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联系;

(二)组织立法项目申报,会同起草草案;

(三)把握立法节奏,协调立法进展;

(四)负责草案初稿的合法性审查,编印立法汇编;

(五)全程参与立法工作。

第六条  机关业务处室对所主管的业务承担立法主体责任,是立法的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

(一)研究提出立法项目申报建议;

(二)调研论证,起草草案及提请审查材料;

(三)组织征求意见、立法调研,研究修改草案;

(四)配合上级草案审查、立法调研、征求意见、集中修改,做好审议保障。

立法项目内容涉及机关多个处室业务的,一般以主要相关处室为责任单位;难以确定的,由立法工作组研究确定。

第七条  立法的过程,总体分为准备与配合两个阶段。

准备阶段是以本局为主的阶段,包括:立项申报、调研论证、草案起草、征求意见、研究修改、提请审查等6项立法程序。

配合阶段是配合上级立法的阶段,包括:草案审查、立法调研、征求意见、集中修改、审议保障等5项立法程序。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公布的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必须严格完成。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在立法中应当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精准完成各项任务,确保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立法需要,可以邀请法律顾问参与,对相关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第九条  立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第二章  立项申报

 

第十条  立法执行项目申报制,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要求,通过以下方式申报立项:

(一)法规立法规划,每五年向市人大常委会申报一次;

(二)法规立法计划,对纳入法规立法规划、尚未完成立法的项目,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申报一次;

(三)规章立法计划,每年向市政府申报一次。

第十一条  责任单位应当熟悉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主管业务开展情况和发展需要,总结实践经验,前瞻谋划业务的法制设定,做好必要性、可行性调研论证,科学提出立法项目申报建议,完善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提出法规立法计划项目申报建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调研类项目,附调研方案;

(二)审议类项目,附法规草案、立项论证报告、征求意见情况和参考资料等材料,明确拟建议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时间。

第十三条  提出规章立法计划项目申报建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调研类项目,附立法思路和框架说明、调研方案;

(二)确保类项目,附调研论证报告、规章草案和征求各方面意见的材料;

(三)废止类项目,附建议废止的专项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  牵头单位应当根据上级部署及时组织立法项目申报,对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报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立法申报项目。

第十五条  立法项目申报后,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员会、工作室和市政府法制机构详细介绍相关项目情况,为立项提供参考。

 

第三章  调研论证与草案起草

 

第十六条  公布的法规、规章立法计划,确定项目立项为调研类的,开展下列工作:

(一)成立立法工作组;

(二)牵头单位、责任单位与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员会、工作室和市政府法制机构对接,掌握调研年度立法要求,拟定调研立法方案,报立法工作组研究同意后执行;

(三)责任单位组织调研论证。

第十七条  调研论证围绕立法重点、方向和制度设定开展,采取走访基层,组织处室(单位)、区县城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座谈、研讨,联合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员会、工作室和市政府法制机构外出调研等方式。

第十八条  调研论证结束,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总结,拟定重点问题、立法方向和制度设定打算,形成调研论证报告,报立法工作组研究,为草案起草做好准备。

第十九条  起草法规、规章草案,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规定,体现公平、正义和效率,科学合理设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与义务、行政机关权力与责任,用语准确、简洁,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本市特色。

第二十条  起草的法规、规章草案,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立法宗旨和法律依据;

(二)适用范围;

(三)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部门及其职责;

(四)基本制度和具体措施;

(五)法律责任;

(六)现行法规、规章的修改或废止;

(七)施行日期。

第二十一条  牵头单位联合责任单位,适时整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标准、政策、外地立法范例等依据和参考资料,汇编成册,保障后续立法需要。

第二十二条  草案初稿起草完毕,责任单位组织处室(单位)、区县城管部门提出意见并修改,经牵头单位合法性审查、修改后,报立法工作组进行专题研究修改,形成草案起草稿,为申报审议类或确保类项目做好准备。

 

第四章  征求意见、研究修改与提请审查

 

第二十三条  公布的法规、规章立法计划,确定项目立项为审议类或确保类的,开展下列工作:

(一)牵头单位、责任单位与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员会、工作室和市政府法制机构衔接,掌握审议或确保年度立法要求;

(二)牵头单位、责任单位按照精确到日的标准,拟定审议或确保立法方案,报立法工作组同意后执行;

(三)责任单位组织草案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  草案征求意见通过下列方式:

(一)书面征求有关市直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意见;

(二)组织有关部门、行政相对人、律师和专家等召开座谈、论证会议,听取意见;

(三)通过本局网站向社会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7日。

第二十五条  责任单位应当对各方面意见进行汇总、分析,逐项提出采纳建议;对有关部门反馈意见存在争议的,主动协商争取达成一致;将涉及制度设定、协商不一致和较为集中的意见,形成重点难点问题清单。

第二十六条  责任单位将采纳建议、重点难点问题清单一并报立法工作组研究,确定建议采纳意见和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要求。

第二十七条  牵头单位、责任单位根据立法工作组的意见和要求,对草案进行深入修改,报立法工作组集中研究、修改,形成草案拟送审稿。

第二十八条  牵头单位、责任单位总结立法情况、归纳草案拟送审稿内容,联合报局长办公会研究。经研究,同意提请市政府审查的,责任单位形成提请审查材料;认为应予修改的,修改后再报局长办公会研究。

第二十九条  提请市政府审查材料,包括:

(一)提请审查报告文件,由局长签发;

(二)草案送审稿文本;

(三)起草说明;

(四)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表;

(五)法律、法规依据。

第三十条  上报提请市政府审查材料后,立法准备阶段程序结束,进入配合阶段程序。

 

第五章  配合立法

 

第三十一条  法规、规章配合立法阶段的任务不同:

(一)法规的配合立法阶段,任务为配合市政府法制机构,完成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任务;其后,配合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员会、工作室,完成市人大常委会两次全体会议审议任务。

(二)规章的配合立法阶段,任务为配合市政府法制机构,完成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任务。

第三十二条  配合立法阶段,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员会、工作室和市政府法制机构的立法需要,全过程做好人员、场所和材料等协调支持,全力配合推进立法进度。

第三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两次全体会议审议时,以及市政府法制机构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时,局长均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问题。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应当配合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员会、工作室和市政府法制机构做好审议保障工作。

第三十四条  法规、规章经批准公布后,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法制机构安排,完成以下任务:

(一)牵头单位、责任单位配合召开相关新闻发布会,起草新闻通稿,拟写相关政策解读材料;

(二)牵头单位组织开展法规、规章专项培训;

(三)责任单位提请对行政权力事项作出相应调整;

(四)责任单位制定配套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推进法规、规章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法规、规章施行后,责任单位应当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加强法规、规章宣传、贯彻和执行,全面履行管理和执法责任,按要求完成立法执法检查与实施后评估等任务。

第三十六条  法规、规章废止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按照本局《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济城发201726号)要求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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